我国遗产赠与制度的完善(3)

时间:2013-12-18 11:09 来源:发表吧 作者:柏寒 点击:

  从现行《继承法》第25条中可知,“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至于何为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的时间规定则并没有相关规定。“知道受遗赠”的法律含义在我国的遗赠制度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直接关系到除斥期间“两个月”的起算,因而影响着受遗赠人权利的行使。但是,目前的法律规定得极为笼统概括,相关司法解释没有也对此做出确切的界定,导致实践中人们对“知道受遗赠”的法律含义也是有多种不同的理解,比较混乱,并由此引发了不少争议。
  (二)对“知道受遗赠”含义的分析
  对于“知道受遗赠”,有一种说法是指遗赠人作出遗赠表示并且受遗赠人知道遗赠人的遗赠表示,既以受遗赠人知道遗赠的内容为起点计算两个月的除斥期间。受遗赠人知晓遗嘱内容之时即为“知道受遗赠”之时,“两个月”的期间自此时起算,而不论此时遗嘱人是否已经死亡、遗嘱是否已经生效。然而该观点仅将“知道受遗赠”简单理解为受遗赠人知道遗嘱人做出遗赠表示,即知道遗赠人在遗嘱中为其赠与了若干遗产,并未将受遗赠人是否知道遗赠人死亡的情形考虑进去。基于遗赠本身即为一种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于遗赠人死亡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受遗赠权也是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权利,遗赠人死亡这一事实是遗产开始执行、受遗赠人取得并行使受遗赠权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发生遗赠人死亡这一事实之前,遗赠并没有生效。此时受遗赠享有的受遗赠权仅为期待权,对于一个没有生效的遗赠,何谈遗赠的接受?而即使遗赠人死亡,但若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受遗赠人并不能及时知道这一事实的发生,不能针对遗赠做出接受与否的表示,而若不考虑受遗赠人是否知道遗赠人已经死亡,遗赠开始生效的情况,仅以受遗赠人是否知道遗赠内容的时间点为除斥期间的计算地点,于受遗赠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因而,遗赠人在生前通过遗嘱设立遗产赠与的意思表示,即使受遗赠人当场知道或者在遗赠人死前知道了遗赠内容,此种情况下的“知道”并不当然成为计算两个月除斥期间起点的“知道受遗赠”。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知道受遗赠”的理解应该包含受遗赠人知道遗嘱内容(既所谓知道受遗赠)和知道遗赠人死亡的事实这两个要件,而且这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继承法意义上的“知道受遗赠”。这是因为,遗赠人的死亡事实虽然会导致遗赠生效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受遗赠人仅仅知道遗赠人死亡的事实却不知道遗嘱的内容或者是仅仅知道遗嘱的内容却不知道遗赠人死亡的事实的话,是无法针对遗赠的接受与否做出及时、有效的意思表示;甚至受遗赠人既不知道遗赠人死亡也不知道遗嘱内容,那么受遗赠人自然无法行使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权利,当然是没法行使受遗赠的权利。所以只有受遗赠人既知晓遗赠人的死亡事实又知晓遗嘱内容,才是“知道受遗赠”,才可以自此时起两个月内行使其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权利。
  (三)对25条之完善建议
  因此,笔者建议在我国现行继承法未进行修改的前提下,未避免实践中因除斥期间的计算引发的纷争,应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继承法》第25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中“知道受遗赠”的具体含义,指明其“知道”应当包含“既知道遗赠人的死亡事实又知道遗嘱内容”这两个要件,且只有这两个要件同时具备之时,才能算作是“知道受遗赠”之时;25条中规定的“两个月”的除斥期间才自此时开始计算。

www.fabiaoba.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期刊发表、投稿辅导、发表期刊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发表期刊,寻求论文刊登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论文刊登/国家级论文刊登/ CSSCI核心/医学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275774677投稿辅导1003180928
 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610071587投稿辅导1003160816
 联系电话:18796993035

联系方式
李老师QQ:发表吧客服610071587 陈老师QQ:发表吧客服275774677 刘老师QQ:发表吧客服1003160816 张老师QQ:发表吧客服1003180928 联系电话:18796993035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期刊鉴别
  • 刊物名称:
  • 检索网站:
热门期刊
发表吧友情提醒

近来发现有些作者论文投稿存在大量剽窃、抄袭行为,“发表吧”对此类存在大量剽窃、抄袭的论文已经停止编辑、推荐。同时我们也提醒您,当您向“发表吧”投稿时请您一定要保证论文的原创性、唯一性,这既是对您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的尊敬。

此类投稿的论文如果发表之后,对您今后的人生和事业将造成很大的麻烦,后果不堪设想,请您一定要慎重,三思而后行。

如因版权问题引起争议或任何其他原因,“发表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侵权法律责任概由剽窃、抄袭者本人承担。

 
QQ在线咨询
论文刊登热线:
137-7525-9981
微信号咨询:
fabiaoba-com

友情链接

申请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