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产赠与制度的完善

时间:2013-12-18 11:09 来源:发表吧 作者:柏寒 点击:
  摘要我国《继承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遗产赠与制度进行了确认与规范,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结构的变迁、人们认知的改变,我国85年《继承法》中对于遗产赠与制度的相关规定已显露粗疏,与当今社会实践有所脱节。本文从遗产赠与制度中的受遗赠主体范围、遗赠接受放弃的方式以及除斥期间的计算起点等几个方面进行思考、论述,针对上几点问题对我国遗赠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遗赠受遗赠人推定接受知道受遗赠
  作者简介:柏寒,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研究方向: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29-02
  遗产赠与制度是继承制度中的组成部分,自其诞生以来,就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财产转移方式,而且与习惯、伦理有着密切关系。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及其相关法律规范着中规定了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处分遗的遗赠制度,《继承法》第16条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据此可知,在我国大陆地区,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在其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其中,立遗嘱的人称为遗赠人,按照遗嘱接受遗产的人称为受遗赠人或遗赠受领人.由于我国继承法制定于1985年,其中对于遗产赠与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现实社会的变化发展已经有所脱节、显露粗疏,对此,笔者就我国遗产赠与制度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扩大受遗赠主体范围
  (一)现行立法中对受遗赠主体的规定
  作为遗赠关系中重要的一方当事人,我国《继承法》并未对受遗赠人从正面对其做出规定,但根据《继承法》第16条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的范围只能为“国家、集体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在遗嘱人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时,只能把遗产赠与给自然人、法人、国家或其他组织。
  (二)立法评议:排除法定继承人已无必要
  遗赠的目的在于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根据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和感情方面的因素分配自己的身后财产,真正体现其自由意志。85年《继承法》制定时,改革开放刚刚启动,从计划经济时代走出来的人们,对于个人财产、私有财产的认识还处于混淆阶段,在民众的认识中,只有作为生活资料的生活用品才是可以进行遗传、继承的,在集体所有、公有制的大前提下,家庭中本来就没有多少财产可进行继承,个人仅有的生活资料也在家庭家族的传统观念支配下,仅限于家庭内部的传承继承。在当时的立法背景下,个人可用来遗赠的财产或者说愿意在死后将拥有的财产流转给家庭生活成员(一般都被我国立法中“法定继承人”范围所囊括)以外的人、或组织的情形均是形微乎其微。为了区别遗赠与遗嘱继承,便以常态的、多数的家庭成员内部的财产流转、延续作为遗嘱继承方式,以例外的、不常有的家庭财产向外的赠与、流转作为遗产赠与。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浪潮,个人财富急剧增加,社会上传统家庭生活结构的瓦解,思想上人们价值观的变迁,诸多因素造成了遗赠行为已经没有以遗赠对象的身份是否为法定继承人来进行区分的必要,当事人完全可以在法定继承人以内的诸多继承人之间进行选择,凭借自己的情感等意志因素进行遗产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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