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结果公告质量评价模型构建研究(3)
时间:2013-12-07 09:48
来源:发表吧
作者:耿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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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保审计结果公告的相关性依照当前审计结果公告对外表现方式不同,一般可划分为三种类别信息:第一类是整改情况、审计建议内容;第二类是检查和审核遇到的问题及查处具体情形;第三类是受审企事业单位当前状况和曾经有过的辉煌成份。这三种遗漏的信息,针对审计及被审计的单位而言都有着重要意义,当然,这三类信息的披露也有着不同层次的影响。首先第一类信息能够体现国家审计的建设性功能,以及对审计对象内部情况管理具备的有效作用,凸显当代政府所推崇的审计增值理念;而第二类就能够充分发挥权威、权力和尊严,并彰显审计最开始的价值;第三类信息的公告能够促进被审计单位更加积极的参与到“客观公正”的审计公正中,并切实地提升自我审计观念。在被审计单位看来,第一类披露的信息能够直接让违法、违规的行为暴露在阳光之下,这将导致被审计单位的局部利益受到损失,也将导致被审计单位的反对;第二类披露信息对被审计对象而言,并无利益层面上实质性的干预问题,因此一般不会使其存在反应过度的情况,也不会受到被审计单位的抵制,只会维持一类相对性接受情况的应付态度;第三类信息一般都可以被其所接受,主体上迎合了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利益所在。目前,政府在行政型的审计体制执行过程中需要考虑到的是,相关机关在进行审计结果公告过程中,不仅应该注意自身价值,同时,还应考虑审计结果公告对审计对象的影响及带来的应付举措。透过上述各项分析,综合公告及其关联方的利益、风险进行平衡处理,理性的审计机关应该尽可能只披露第一类信息,适当给予第二类情况以曝光,针对第三类信息影响广泛,理应以最大能力去保守秘密。但这三类信息针对社会公众而言,又存在着相异的必要性特征。第一类一般可以满足公众针对审计差错、纠弊的效用目的,从相关现状中可以看出,公众对于第一类信息感兴趣程度比较高,为此,审计公告中不能没有第一类信息的披露,而对于其他两类信息的披露,难以引起公众的兴趣。作为第三类信息——关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项目的情况介绍,一般来讲是作为公共信息存在的,感兴趣的公众只需要通过相关渠道便能够对其进行了解,同时可以注意到,现实中,被审计单位常常通过第三类信息中其单位所取得的成绩进行宣传,借助审计部门的权威性,在多个渠道下进行成绩展示,能够提升单位在民众心中的知名度,这样可以调动公众的关注力度,透过各类不同的方式亦或途径进行获取,所以,在审计结果公告中就可忽略这部分信息。此外,审计机关在处理审计对象的相关成绩时,给予披露的力度应该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当过度披露情况出现时,审计机关也将导致公众出现不满或是反感情绪,致使他们对于政府的该项能力进行怀疑,这将广泛影响到公告信息的质量,与此同时,公众满意度亦会随之降低。因此,公众对于上述三种信息的诉求,从强度角度分析,与审计机关曝光频率呈现相反的趋势。公众更倾向于顺利得到第一类信息,而审计公告中对于第一类信息的披露却很少;相反的,公众对于第三类信息不感兴趣,审计机关在披露工作上却表现得最为用心。可见,审计机关为了让公众的知情权能够得到实现,使得公告信息存在的相关性有所提高,就需要在今后的机制编排上落实以下几点:首先,尽量强化对于第一类信息的披露,当然,这要建立在不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基础上;第二要做到的是能够适度地披露第二类信息;第三,尽量弱化第三类信息的披露,当然这也是建立在不影响公告整体可理解性的基础之上进行的。
(三)保证审计结果公告的透明度审计公告的透明度如若降低,必将引起公众对于政府审计和其独立性的质疑,进一步降低审计公告质量。为此,审计公告质量工作中必须思考如何提升审计公告的透明度。首先应做到的是,尽可能提升非“涉秘”项目的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透明度,避免如国家安全信息、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等方面内容,而公告透明度应体现在公告内容完整、详细、精确和明了。其次,需要对GAO的有关措施进行学习,对于“涉密”结果信息应以审慎的态度,确保其保密透明性,为达到该目标所要做到的是,于现行公告的整体框架中适当披露相关内容。对保密目的进行阐述,即表明其是国家、商业机密还是社会稳定所关联的信息;说明其未来有无可能被公开以及应遵循的条件;陈述保密相关事项,无法给予公告或者通过一定处理后再作公告的项目名称;对保密遵循的依据进行阐明,即对于其依照法律法规、行业惯例亦或政府命令等一系列内容进行说明。第三,应对全部公告信息进行大量传送,并提高其透明度,通过相关传媒手段,如电视新闻、报刊、网络等途径进行多方面公告,以此确保不同层次的公众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扩展其传播范围和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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