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创企业治理结构问题及对策探讨(2)
时间:2013-12-06 09:02
来源:发表吧
作者: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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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产权不清
湖北新创企业股东之间缺乏契约关系,产权纠纷经常出现。企业创业初期,由于中国人的面子问题,大多数缺乏契约化的产权界定,从而为做大后的产权纠纷留下隐患。因此,股东之间经常出现股权问题,严重的甚至直接导致企业解体。
另外,新创企业的资金可以通过自筹、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三种方式获得。但是,由于新创企业规模小、注册资本少、经营风险大,往往不能达到资本市场规定的要求,无法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进行直接融资,通过信贷融资的数量也非常有限。因此,新创企业一般融资渠道单一,以自由资金为主,从而就导致了公司股权的高度集中,股权结构的单一化。
3.2家族治理
家族治理与家族管理合一,企业社会化、公开化程度低。新创企业的公司治理家族控制严重,非家族成员参与经营控制较少,企业外部对企业的监督严重缺失,企业缺乏足够的透明度。相应地,家族性新创企业股东和经理层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清。在湖北新创企业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股东和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主要表现为权力配置问题。一方面是对总经理的利益平衡机制,另一方面是对总经理的权利制衡机制。
3.3治理结构虚化
新创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其内部股东基本上都是董事会成员,董事会与股东大会高度合一,致使公司的真正决策权还是掌握在大股东手中,董事会没有发挥应有的职能,从而也极大地降低了新创企业的交易成本。另外,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统一且三会合一的方式导致了公司的经营控制权是由企业主一人掌握,三会的委托、监督功能被弱化,经营权力得不到有效约束,最终导致决策透明度低,缺乏良好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使得企业管理风险增大。随着新创企业的发展,企业设计的范围会越来越广,遇到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复杂,解决问题需要更加全面的知识。治理结构形式化,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就会造成决策失误率上升,治理低效率。
新创企业的治理结构,从表面上看,通常形式两会四权的机制,即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分别行使最终控制权、经营决策权、监督权和经营指挥权。但从实际情况看,由于股权高度集中,董事会由大股东控制,形同虚设,没有形成健全、独立的董事会来保证健全的经营机制,以及建立一套健全的经理层考核机制。如果决策发生重大失误,很难被有效地纠正过来。
3.4外部治理失衡
所谓外部治理,是指公司股东、经营者之外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债务人、雇员、供应商等,通过债权、人力资本产权或其他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权力对公司实施的治理。外部治理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是通过一系列外部政策、市场机制等的作用达到公司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协调。
湖北新创企业还面临着严峻的外部治理环境,其中主要的是在企业融资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新创企业的融资通道过窄。由于证券市场门槛高,创业投资体制不健全,公司债发行的准入障碍,使得新创企业难以通过资本市场公开筹集资金。另一方面,新创企业获得的信贷支持少。新创企业因资信等级低,缺乏抵押资产,再加上对该创业企业缺乏担保的信用体系,银行就不愿意对这样的企业放贷。
总的看来,新创企业治理障碍的存在,直接影响了新创企业的发展及其是否能够在竞争的市场经济中生存下去。因此,新创企业急需在其机制灵活优势的基础上,通过公司治理改革塑造其制度优势。
4完善湖北新创企业治理结构的对策
4.1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明晰界定各自产权
新创企业在成立之初,这些企业大多数都缺乏契约性的产权界定,这为企业壮大后的产权纠纷留下了隐患。因此,对产权界定清楚,建立受法律保护的清晰产权制度以及相配套的激励与监督机制,是民营企业向现代企业跨越需要解决的第一步。
我国民营企业大部分都存在股权集中的现象,因而带来的如监督不够、资金瓶颈、经营者选择不合理等问题。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民营企业要实行现代企业制度,需要把过去单一家庭产权改为多元、流动放权,需要使其产权打破家族所有的局限,引进外部股东。通过产权的多元化和流动化,可构成相互监督又相互支持的风险共担的多元投资主体,从而大大降低由于个人独裁决策带来的高风险性,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人产权制度。因此促进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方式主要包括导入战略投资者、实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与其他企业合资、合并、兼并等形式,以及通过积极上市等方式实现产权多元化。
4.2完善董事会的结构,提高董事会自我监督意识
新创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其基本改革方向是治理由家族式向董事会转换。这就包括完善董事会结构、加强董事会的功能、促进董事会的自我监督等。
(1)完善董事会的结构。新创企业应该选择正确的人做董事,董事会应该包括股东、经理人、企业成员等内部董事,也应该包括独立董事等外部董事;董事会成员背景应多样化,成员应既含有行业专家、管理专家,也应该有一定数量具备财务和资本运营的专家。董事会应建立如治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来完善结构,已达到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的目的。
(2)加强董事会功能。湖北部分新创企业为了满足公司法的要求,设立了董事会,但实际上,董事会由大股东控制,形同虚设,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新创企业要加强董事会的功能,首先要加强董事会的决策权,其次要保证决策的程序和方式合法、合规,再次要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约束功能。
(3)提高董事会自我监督意识。新创企业董事会在加强其自身职责时,同时需要提高自我监督意识。主要包括:董事会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干预经理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等。新创企业应形成有效的职责明确、科学制衡、相互监督和自我监督的运作体系。
4.3加强监事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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