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油气勘探支出应用探讨(2)
时间:2013-11-19 16:48
来源:发表吧
作者:王紫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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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4年12月颁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该准则规定勘探支出的构成要素包括:勘探权的取得,地形、地质、地球化学和地球物理研究,勘探钻井,开挖,取样,以及与评价矿产资源开采的技术可行性和商业价值有关的活动支出。
在对勘探支出的处理上,IFRS6规定,应首先将勘探权的取得支出与矿产资源勘探支出暂时资本化,并确认为矿产资源勘探和评价资产,同时采用成本模式或重估模式对其进行计量;其次,应根据取得资产的性质,将勘探和评价资产分为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两类,即勘探权的取得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将勘探支出确认为有形资产。但当一项矿产资源的技术可行性和商业价值得到证明后,勘探和评价资产就不再如此分类,全部确认为油气资产;如没有技术可行性和商业开采价值则全部予以费用化。
(二)国内概况
ASBE27规定,油气勘探是指为了识别勘探区域或探明油气储量而进行的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钻探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油气勘探支出包括钻井勘探支出和非钻井勘探支出。钻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钻探区域探井、勘探型详探井、评价井和资料井等活动发生的支出;非钻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进行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在勘探业务处理上,ASBE27规定非钻井勘探支出于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钻井勘探支出在完井后,确定该井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确定该井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扣除净残值后计入当期损益。确定部分井段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有效井段的钻井勘探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无效井段钻井勘探累计支出转入当期损益。
(三)国内外差异
不论是对勘探支出的定义,还是对其业务处理的规定,IFRS6和ASBE27还是有所差异的。
IFRS6对勘探支出的定义包括了勘探权的取得成本,而ASBE27却没有将勘探权的取得成本算作勘探支出,而是将之作为矿区权益进行了单独的定义和业务处理说明。但在矿区权益的业务处理上,IFRS6和ASBE27的规定基本一致,都是作为无形资产来确认归集。
在具体内容上,IFRS6在对勘探成果进行技术可行性和商业价值评估前,将所有勘探支出都暂时资本化。评估后具有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继续资本化,不具有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全部费用化。ASBE27将勘探支出分为钻井勘探支出和非钻井勘探支出,非钻井勘探支出在发生时直接费用化,而钻井勘探支出需根据储量发现情况,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资本化,没有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予以费用化。
从以上对比情况来看,IFRS6和ASBE27对勘探支出的定义和具体内容,在总体精神上是基本一致的,都是采用成果法。但在具体内容上,ASBE27对勘探支出的划分更加细致。将有形的钻井勘探支出与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挂钩,而对于无形的非钻井勘探支出,无论其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都全部予以费用化,实际上是加大了费用化的业务范围,这也是与中国石油公司的规模现状相符的。
三、实际操作中的难点
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ASBE27虽然对勘探支出的规定更加细致,但从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划分标准来看两者并无差异,都是以“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为依据,发现了则勘探支出资本化,没有发现则费用化。
从实际操作情况来看,由于勘探业务的实际生产比较复杂,勘探区块也不尽相同,因而如果简单地按照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这一标准来划分资本化与费用化,则会失之偏颇,也会与实际业务处理情况相冲突。
(一)勘探业务简介
我国2005年发布了新的储量分类标准,如图1。
在勘探业务流程上先要经过地球物理勘探及钻探少量探井确定预测地质储量,在预测地质储量及相关地质资料的基础上经过进一步钻探确定控制地质储量,在控制地质储量的基础上进一步钻探确定探明地质储量,最后钻探评价井,评价探明技术可采储量,进而评价探明经济可采储量。
地质勘探支出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的一个重要指标是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是指当前已实施的或肯定要实施的技术条件下,按当前的经济条件(价格、成本等)估算的、可经济开采的油气数量。它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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