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差异对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模式的影响(3)

时间:2013-11-19 11:23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刘玉茹 点击:

  从MS指数来看,中国、美国、德国等国家的MS指数均略微高于60,并不算是明显的男性主义国家。而日本的MS指数高达95,是典型的男性主义国家。荷兰的MS指数低至14,是典型的女性主义国家。可见日本人注重诸如职业生涯和金钱等个人目标,在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更倾向于选择独资的模式;而荷兰人则更加注重诸如人际关系、帮助他人、自然环境等社会目标。
  综合分析上述各项指标的影响,可以看出在选择对外直接投资模式方面,来自中国、新加坡、韩国等国的跨国公司更倾向于以合资的模式进入东道国市场,而来自日本、德国、美国等国的跨国公司则更加倾向于以独资的模式进入东道国市场。
  (二)文化差异程度影响投资模式
  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即"三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在选择进入模式时,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Kim和Hwang(1992)提出的跨国公司市场进入模式选择的综合分析框架中,使用了环境、交易和全球战略三类变量因素,解释跨国公司进入模式的选择与变化,可细分为母国企业所有权优势、母国企业战略目标、东道国产业环境和东道国制度环境,其中,文化差异因素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分析文化差异对在华直接投资进入模式的影响,本文以中国文化维度的各项指标作为基准,计算不同国家与中国的文化差异程度,如表2所示。
  从表2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各个国家与中国的文化差异程度。其中,新加坡、韩国、日本前两项指标与中国的差异较小,而后两项与中国的差异较大。相比较而言,德国、美国、荷兰与中国的各项指标差异则与前者呈现相反的情况。为了综合考虑各项文化维度指标的影响,将这些国家与中国文化差异数值的绝对值加总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新加坡与中国的文化差异最小,韩国其次,而日本、德国、荷兰、美国与中国的文化差异较大。
  根据表3可以发现,在外国对我国的直接投资中,与我国文化差异大的国家,如日本、德国、美国,更倾向于采用合资的进入方式;而与我国文化差异较小的国家,如新加坡、韩国,则更加倾向于采用独资的进入模式。这正支持了上文的第二种观点,即跨国公司在根据文化差异来决定在东道国投资的进入模式时,主要是出于降低风险的考虑。东道国与母国的文化差异越大,跨国公司在投资时就越倾向于选择合资经营的模式。
  (三)在华投资者青睐独资模式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知,文化差异对跨国公司进入中国的模式选择确实起着重要作用,不同文化差异的国家选择不同的进入模式。但是,从表4中可以看出,近年来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出现明显的独资化趋势,外商独资企业已经逐步替代了合资企业。
  2000年,外商独资企业仅占到46.94%,还未超过半数,而自从2001年中国加入WTO开始,外商独资企业的比重呈现迅速上升的态势。截至2010年底,外商独资企业已占到全部企业的76.58%,在数量上有着绝对的优势,已经成为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其主要表现有三点:第一,新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中,外商独资企业的比例有着显著提高,成为主要的外资利用方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中独资企业新设的数量和投资额所占的比重一直呈上升趋势。1998年,合同外资金额中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所占的比例(41.8%)首次超过了中外合资企业(33.2%),成为我国主要利用外资方式。此后,外商独资企业所占的比例急剧增长,从1998年的41.8%上升到2011年的78.62%,大大超过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所占的份额,成为中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第二,在新批独资企业数量和外资金额超过合资企业的同时,原有合资企业也加快重组步伐,逐渐向独资企业转变。最初,跨国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成为合资企业的大股东,2001年以后随着政策的调整放开,不少跨国公司开始采用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份的方式把合资企业变为独资企业。第三,在中国加入WTO以后,跨国公司通过收购和兼并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如美国爱默生公司斥资7.5亿美元收购华为公司下属的安圣电器,美国AB啤酒公司收购青岛啤酒,法国达能公司控股乐百氏和娃哈哈等。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独资化倾向日益增强,究其原因,可以从中国国情的改变和外国投资者的转变来分析。就中国本身而言,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购买力大大提高,成为了当今世界一个巨大而且极具潜力的消费者市场。因此,在跨国公司全球战略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跨国公司力图抢先占领中国市场,扩大在中国市场的份额,也正是由于中国市场稳定快速地扩大并蕴含巨大的增长潜力,使得跨国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的模式上追求高度控制的独自企业形态。此外,在经济开放初期,我国颁布了《中国合资企业法》,限定了外国直接投资的进入方式,因此,合资企业成为当时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最普遍的方式。在与外国投资者的长期合作过程中,我国相继颁布了数十项法律法规,鼓励和规范外商在中国的投资,这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更具吸引力和更稳定的投资环境,降低了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也增加了外国投资者对中国投资的信心。特别是从2000年到2001年,中国政府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些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一方面规范了外商投资者的行为,使它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另一方面也放宽了外商投资股权的某些规定。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导致外商独资企业的大幅度增长和合资企业数量的下降。
  而对进入中国的投资者来说,一方面,随着投资者在东道国运营时间的增加,对东道国的文化、政策制度、经营惯例的认识逐步加深,投资者在实践中将逐步获得关于如何在东道国经营的隐性知识,并将这种隐性知识规范化、流程化,形成组织自身不可模仿的战略性资产,所以,在投资者后续的进入模式选择中,文化差异带来的不确定性大大减少,文化差异对进入模式决策的影响强度降低。另一方面,跨国公司的独资化也反映了外国投资者在华经营若干年后,合资企业内部的冲突逐渐扩大,合资经营的交易成本开始迅速上升。因此,跨国公司扩大合资经营中的股份或直接变更为独资经营是情理之中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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