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管理创新看民间社团的开放?(4)

时间:2013-10-24 13:55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李萍 点击:

  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正是民间社团大量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社会转型是指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结构性变动,其内容涉及经济、政治、道德等各个领域,其中一个核心内容就是部分国家权力向社会的转移,即国家机构从社会领域有序退出,将社会控制权向公民开放,让他们承接由政府剥离、转移出来的那部分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以形成新的社会管理的权力格局。无数的公民个体显然难以承担直接管理社会的重担,为此,公民自由结社、自愿组合所形成的民间社团就成为了当然之选。为减少社会转型的阵痛,缓和社会内部各群体间的直接对抗,政府应最大程度淡化自身的意识形态色彩,创设一定的外部条件,培育和发展具有社会性、民间性和中介性的民间社团(即非政府组织),为社会内不同利益群体或各种特殊需要人士提供各自的表达空间,同时将民间社团视为平等的合作者,行使共同且有分别的社会管理责任。随着以私营企业主、IT业精英、外资企业中的高级中方管理人、活跃在学术界、社会文化和公共知识领域的知识分子以及独立的文艺界人士等为代表的社会中间阶层的出现,民间社团将吸纳和蕴藏起大量的知识、智力、财力等资源,获得蓬勃发展的契机。上述人士(也可以看作是意见领袖)自身也有要求自我组织的愿望,政府应善用他们的热情和能力,通过政府职能转变和执政理念调整,努力塑造服务型有限政府的形象,为广大社会成员结社、组团、领导民间社团的活动创造便利条件,例如削弱束缚民间社团的各种体制性障碍,降低准入门槛,简化设立手续等等。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对社会的政策基本上是大包大揽,以至于"社会"逐渐萎缩至零,形成国家统领社会的格局。这一格局造成了许多严重的问题:行政机构过于庞大臃肿;因为缺少中间地带,国民的任何事务都被纳入国家领域之中,一旦解决不好,就易演变成国民与国家的对抗,国家处于高度的危险境地;民众的社会参与渠道过少,导致民众的社会参与度低,社会效能感极低;等等。重新审视"社会",将社会摆在恰当的位置,并承认它与国家不同且相对独立的重要性,这涉及国家职能的转变。国家要从意识形态控制者的角色转变为社会生活的组织者、社会利益的协调者和社会矛盾的化解者等更加中立、多样的角色。
  国家必须对现有的民间社团的监管体系作出重大改革,改革的原则是放松管制与重新管制相结合:一方面要在民间社团的成立和日常运作上放松管制,即降低准入门槛,去除歧视性规定,同时不插手民间社团内部的日常事务;另一方面在维持民间社团的公益性上重新强化管制,对部分民间社团背离或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但要借助成文法,在法律授权内行使行政权力,从而推动民间社团的有序良性发展。这种新的监管的平衡基点在于保证适度的自主性社团空间(associationalspace)的存在。
  米戴尔(Migdal,1994)所提出的"国家镶嵌在社会中"(state-in-society)的观点值得借鉴。他认为,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既不是"国家中心",也不是"社团组织中心",而是国家权力和社团力量相互交织和作用充满了冲突与妥协,从中产生出一个不断变化的国家--社会团体关系,即二者在平等的较量中各取所需,为公众提供不同层次的产出内容,整个社会呈现多元、互动、可控的利益交涉的状态。
  在与民间社团相关的社会管理事务上,政府的现实目标是维护社会自身的秩序,赋予社会内成员和组织以能动性,发掘和传播具有广泛共识基础的社会规则,从而保证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这一现实目标要求减少对社会自发秩序的破坏,去除僭越既定社会规则的外部干扰行为。质言之,以不作为的方式去乐观其成,即便是错误,只要不是致命性的根本错误,也应给予社会(及其成员)一个自我学习的机会,在试错中寻求建立起合理的社会管理架构。
  政府在社会管理上的理想目标则是积极有为式的,以追求具有共同愿景的理想目标为宗旨来协调和改进现有的社会组织,引导成员以合乎善的方式关心社会利益。相比于社会管理的现实目标,社会管理的理想目标更加诱人,具有明显的道德理想主义色彩。不过,必须特别强调的是,现实目标仍然是主要的日常化目标,也是常态社会管理的组成部分,而理想目标应更多置于理想蓝图的设计之中,它与人们对整个社会的终极价值观念的认识相关。为了不使人们仅仅满足于现实目标,从而陷入行动上的庸俗物质主义或简单的实用主义,需要在观念上设置出一个高于现实的理想目标,以提供调整现实目标的参照体系。但是,绝不可用理想目标取代现实目标,或者轻视、践踏现实目标,否则历史上多次出现的、道德理想主义支配下的政治激进主义和经济平均主义所带来的可怕恶果就会重演[2]。
  其实,社会本身一直具有自身的演变逻辑和自组织形式,即便受到压抑也会以扭曲、半地下的方式表现出来,现代国家必须充分认识到"社会"的先在性,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尊重"社会"自身的规则和惯例,一句话,中国社会管理的核心任务是尽快推进有关社会事务(包括民间社团)的立法,建立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事务法律体系,限制行政部门任意干预社会事务,明确社会事务的可行与不可行的界限,给予公民参与、组建民间社团以稳定的指导性建议,在持续有效的法律引导下,才会建立起公众与政府、不同公民群体之间的社会信任,从而促成彼此之间有理、有利、有节的利益较量。绝对的赢家或赢者通吃的做法有悖现代民主原则,也是不得人心的。
  注释:
  ①尽管是否得到政府机关的批准、许可并非民间社团的成立条件,更非其本质属性,但民间社团确实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开展活动。发达国家的民间社团管理大多采取备案、登记方式,准入门槛低,但过程管理非常严格。除了相应的政府监管,还有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以及大众传媒的公开报道等多种形式。
  ②"市民社会"的英文词是CivilSociety,台湾地区翻译成"民间社会",大陆则主要译成"市民社会",东欧各国大多译成"公民社会"。
  参考文献:
  [1]李萍.公民日常行为的道德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303.
  [2]李萍.现代社会管理的伦理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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