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管理创新看民间社团的开放?(2)
由于过群体生活是人的本质体现,结社权就成为了现代社会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通过组合、协商、合意而结成的民间社团,也就具有了天然的合理性。相对于政府部门以及社会领域其他既定组织体系而言,民间社团这一组织形式是在先的,是否获得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许可、批准并非其成立的要件,不能将"合法性"当作民间社团的基本条件或核心特点①,相反,应在充分尊重、容纳民间社团的前提下,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能,并由此更新不尽合理的旧的社会管理体系,总之,政府部门或现行的法规不能成为民间社团建立和发展的障碍。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于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对"民间社团"的定义是比较宽泛的,它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民间社会组织。"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合法的"或者被批准的并未被视为民间社团有效与否的要素。但遗憾的是,同样是在该《条例》中,相应的其他条款却强化了对民间社团的"双重分层管理"体制,致使我国民间社团兼具"官民二元性",丧失了民间社团原本应有的自组织性和独立性。实际行政部门也就堂而皇之地无视民间社团的自治性要求,借助"双重管理"、"归口登记"、"分级管理"等行政管理技术和行政层级设计变本加厉地抬高民间社团设立和发展的门槛,使得我国的民间社团步履维艰,许多民间社团因无法登记或难以找到对口"主管部门"而被迫转入地下,成为"不合法"或违法的组织。
将民间社团视为潜在的"敌人",并处处设防,这样的行政理念不仅是落后的、有悖于世界潮流,而且也使中国的社会管理陷入僵局:政府管得过多、过死,疲于应付,却成效欠佳。民间社团源于人的社会性,而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要想根绝民间社团,除非把人变成在荒岛上离群索居的"鲁滨逊"。行政活动和行政权限不能背离人的本质而为,否则,就丧失了自身的合法性,站在了社会成员的对立面。
此外,现代发达的民间社团化解或分担了城市文明、现代工业生活方式中的种种社会矛盾。现代民间社团取代了传统的家庭、村庄、行会、教会而担当了社会化的职能,将分散的个人聚集在功能性的社会组织之中。民间社团的建立并非源于自上而下的正式授权和行政命令,也非唯利是图的斤斤计较和商业算计,相反,它以松散的组织形式借助共同的意愿凝练出特定的组织目标,通过"产出剩余"为成员创造参与现实感,满足人们的社会化需要,从而鼓励人们的自愿、自主参与,这就极大满足了现代社会中的人们结社、合群同时又保留自我、个性、尊严等多重心理、精神层面的愿望。民间社团高度开放的准入和进出机制,肯定了人们的自主性,并维护了人们在自愿选择前提下的相对多样行为方式。
个别的民间社团虽然不等于全体公众的利益,但每个民间社团的利益都构成了公共利益的一个部分。民间社团内成员声张自身利益的行为应得到组织外其他社会公众的理解,同样,民间社团的利益及其实现也应以承认其它公民或民间社团同等利益及其实现的有效性为前提,正是相互的平等、自由和权利之间的制衡,才维护了存在争议且有序进行的、利益较量和动态均衡的社会管理的秩序。
二、开放民间社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
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于1939年率先提出了"创新"的概念,他所理解的"创新"指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不难看出,"创新"是观念和思维的产物,即将现有的不同要素、条件加以全新的合成从而产生出有积极成效的后果。在市场经济中,"创新"的主体是企业家,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也常常被称为企业家精神。与政府部门的守成、维护既定法规和既有秩序的角色不同,企业家面对的是瞬息万变的市场,但他握有可以调动的资源,如何在竞争中取胜、如何引领未来市场走向,这些都没有现成答案,企业家的过往经验和精明判断就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对公民个体而言,自身之外的世界同样是庞杂、巨大和无序的,他要获得安全感、驾驭可控因素的成就感,他也不得不进行各种尝试,加入社团寻找自己的同道或完成自身的社会化,就是一种相对简化了的初步学习。当他有了新的需要,并敏锐意识到这一需要也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时,他就有意愿去建立、开创新的民间社团。许多热心民间社团活动人士其实就是社会领域的"企业家",如果说企业家是企业发展、社会经济领域的领头羊,那么,社团领袖就是社会发展、社会生活领域的主力军。由于社会管理是社会的自我管理,培育社团领袖、并给他们足够的生长空间,正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社会管理创新"的源泉是扎根于社会基层和公众日常生活之中的各种微小力量的积聚和释放,政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需要做的更多是减法而非加法,减负、放权、依据法律进行过程监控,这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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