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保险法近因原则之适用(3)

时间:2013-10-19 12:05 来源:发表吧 作者:张辉 点击:

  4我国近因原则之立法建议

  保险实务中保险理赔工作的开展和保险纠纷中保险责任的判定,都离不开对因果关系的探求,因而无法避免地运用近因原则。保险理赔中,保险责任的承担或者拒绝,保险人凭借的理由往往就是保险事故的原因属于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当合同双方对保险责任的承担出现分歧,诉诸法律时,法官要根据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确认保险责任的有无,也自然而然地借助保险近因原则。尽管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之下,近因原则的认定已然形成一套具体的适用规则,但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近因原则的运用难免"名不正,言不顺"。法官自由裁量是否运用近因原则,即使运用也依据个人理解做出判断,没有统一、严格的标准,易造成"同案不同判"。因而,近因原则的适用难免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

  因此,中国亟待完善保险法律,出台新的保险法司法解释,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近因原则的适用。在立法中明确近因原则,应充分了解近因原则的内涵和外延,结合其传统理论和最新发展,做出恰当的原则性规定。针对其适用规则的灵活性和具体性,可将具体、通用的适用规则规定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同时为了科学、严谨立法,我们应当从实际出发,吸收实务当中的近因原则的认定、适用标准,可以借鉴国际上公认的典型判例,在注重保险法律体系化与外国法和本国法的同构性、兼容性的同时,适当超前地、审慎地进行法律移植,使保险赔案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摆脱目前实务判案的混乱局面,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

  注释:

  ①所谓"链条原理",该原理认为,从事故的发生到结果,其中各个原因如同一节节的链环,如果这些链环环环相扣,联系紧密的话,则该链条的顶环即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

  ②犯罪不赔原则,是指在被保险人犯罪或者因抗拒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时,构成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

  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参考文献:

  [1]赵万一.商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1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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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张燕.从英国保险判例看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J].上海保险,1995(9):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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