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保险法近因原则之适用

时间:2013-10-19 12:05 来源:发表吧 作者:张辉 点击:

  摘要:近因原则是我国保险法理论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尽管《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近因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保险纠纷案件处理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本文试以阐述近因原则之内涵,结合具体案例,详细论述其在实践中的运用规则,从而为完善我国保险立法提出一定建议。

  关键词:保险;近因原则;适用规则

  Keywords:insurance;principleofproximatecause;applicablerules

  中图分类号:D922.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5-0285-03

  0引言

  在保险中,事故原因的确定对于决定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是至关重要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项下赔付责任的履行,既不完全取决于是否发生了承保风险,也不完全取决于是否发生了承保损失,而是取决于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前提下,承保风险与承保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保险法中因果关系理论所提出的保险标准问题,长期以来观点纷呈,有相当因果关系说、最后条件说、最有力条件说、近因说等,据此得出的因果关系结论各不相同,赔偿与否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差别迥然,这就要求各国保险立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目前"近因原则"是被普遍承认所运用的。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学者专家对此的研究和解释也是片面不完善。因而,对于近因原则的充分探讨和全面理解是有必要的。

  1近因原则的内涵

  近因原则(principleofproximatecause)是保险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1]它是在事故引起灭失或损坏时,为了分清与事故有关各方的责任,明确因果关系找出近因而专门设立的一种原则。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被保险人人身损害之时,只要满足以下两个前提,保险人就应当履行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是保险事故属于承保风险;二是该承保风险是导致损失的近因。[2]

  近因原则最初来源于海上保险,是海上保险人所发起的。在1906年,经过长期海上保险实践和大量判例,成为英国海上保险惯例的近因原则正式被写入法律。由立法天才Chalmrs爵士总结归纳了2000多案例后起草了英国《海上保险法》,其第五十五条明文规定了近因原则,"保险人对于所承保的危险近因所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是,对于非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所致的损失,概不负责。"至此,近因原则正式从惯例上升为成文法规定,成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一个世纪以来,大多数国家皆采纳近因原则来判定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合理性。理论和实践皆证明近因原则作为判定赔案的重要根据是科学、有效,富有实践意义的。

  我国现行《保险法》和《海商法》均未规定有关因果关系原则。2009年出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未明确规定近因原则,仅曾见于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采用了这一概念,将"近因"解释为"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中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方对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或者引起的责任,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履行赔偿责任。"可以说,这个条文是我国关于因果关系的一个规范。由于权威立法上的欠缺和空白,司法实务中具体运用近因原则来处理保险理赔案就产生了一定的裁判障碍。面对错综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之时,只能运用实务中形成的一般认定规则来解决"近因"认定问题。

  2近因原则的适用规则

  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事故损失原因与损失结果之间关系的理论,因而主要应用于保险理赔过程中,指导整个理赔工作。它既有利于保险人,也有利于被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发生,可能是单一原因,也可能是多种原因,要准确判定近因,实属不易。在长期保险实践和大量判例中,保险近因原则已经逐渐形成一套具体的适用规则。在阐述保险近因原则的适用规则之前,首先需要释明的一点是,保险关系上的"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非时间范畴或空间范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按照单一原因与多种原因的分类有不同的判断近因规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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