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案例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时间:2013-09-04 10:21 来源:发表吧 作者:梁莺 点击:

  【摘要】在刑法学领域中,如何从主观要件上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一直富有争议。为作区分,首先应从两者定义出发,对其进行文理性的基础解释,以涵盖认识因素、意志特征、外在表征以及对客观条件的要求四个方面;其次,应综合上述四方面对认识因素做进一步补充,提出两者的要点区别即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认识程度;进而试图探求出两者各自的识别要素;最后结合两者的特征和区分对一些案例进行辨析。

  【关键词】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认识因素;放任;轻信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1]

  我认为本案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属于间接故意。

  下面我将从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两者本身出发,对照由此引出的三个方面并结合其他案件来对该案件进行分析。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基础区分

  (一)认识因素

  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意志特征

  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因为他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即意味着不希望)而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三)外在表征

  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行为人虽然没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其往往会根据自己的认识,采取一定的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而在间接故意中,不以是否采取一定的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为判断。

  (四)客观条件

  过于自信的过失对行为人有客观条件要求,即要求行为人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能力和条件。即如果行为人的自信没有任何客观依据,其行为必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则不属于过于自信过失,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而间接故意则对行为人没有客观条件要求。[2]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要点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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