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在法律裁判中法官不应只是“法律语言的传声筒,只是消极被动之人,对法律的强制力与约束力皆无缓和能力的一台自动的法律贩卖机”。 在法律适用于具体个案的过程中,出现矛盾或缺失时,法官不能因为没有可依据的法律而拒绝裁判案件,而是必须把握正义,领会法律精神,正确地裁判案件。同时法官做出的价值判断绝不是主观臆断,而是要受多种客观因素的制约,在这个过程中,既要发挥价值判断的作用,又要克服其中的不确定性因素。 这便要求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律感觉,准确的把握法律条文的涵义,运用正确的推理方法从而做出相对合理的决定。
【关键词】法官;法律裁判;价值判断;推理
一、法律裁判中价值判断的概念
价值分析在法学中具有其重要的作用,庞德曾经指出,法的价值问题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问题。霍姆斯·J甚至认为价值为“司法推理中隐含的大前提”。价值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依据价值作出一定的判断更是值得寻思。“价值判断是判断主体根据价值主体的需要,衡量价值客体是否满足价值主体的需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价值主体需要的一种判断。”依照汉斯·凯尔森的观点,价值判断就是“依据一般有效规范对一种事实行为所作的应当是这样或不应当是这样的判断”。而相对于法律领域,“法律判断是指关于法律应该是什么的判断及内心确信”。笔者认为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更直白地说,就是人们对各种社会现象、问题,往往会作出好与坏或应该与否的判断。
二、法官享有价值判断的余地
法官是“活着的法律宣示者”,法官对于司法裁判的重要性已是不言而喻。米勒也曾指出:“裁判始终是以法官塑造出来的规范为基础,因此,所有适用的法规范都是‘法官法’”。价值判断虽然是困难重重,举步维艰,但对于法官,价值判断恰恰是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法官到底在多在程度上享有价值判断的余地,我们首先应该弄清楚什么是“涵摄”。涵摄是一种逻辑推论的过程,是将法律事实归属于特定的法律规范之下的过程。涵摄程序要求,在待判断的案件事实中,构成概念的全部要素一一出现,假使确定如是,依据逻辑的规则即应将案件事实归属于此概念。假使以评价中立的事实概念来表达规范的构成要件,而只须透过逻辑即可将待判断的案件事实“涵摄”于此等概念之下,那么规范“适用”就无涉评价了。利用涵摄模式的方式来处理司法问题,虽然可以节省时间,提高效率,而且符合平等原则及法的安定性之要求。但实践表明,并不是所有的事项都可以满足涵摄的要件,此时便需要价值判断的存在。那么笔者认为法官进行价值判断的余地在以下几个方面:1填补漏洞2法律规定过于笼统3法律条文模糊4法律条款冲突5价值冲突。出现以上五种情况法官有便有责任进行价值判断。
三、影响法官做出价值判断的因素
“法官的成见也并非是外在的和无关的异己物。法官的经验是影响法官价值判断结果的重大因素之一。为了维持法的安定性,法官往往受其法律经验的束缚。对于判例,特别是在判例法国家,法官有着“天生”的敏感性。法官个人的喜好也有可能影响其做出的价值判断的结果。虽然一再重申法官应该做到不偏不倚,但法官作为一个活生生的社会中人,法官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接受的教育等等不可能不对其有所影响。社会文化主流模式也会影响到并非远离社会的法官的抉择。“一个文化的价值模式趋势构成阻碍司法评价自由的障碍。”经济、伦理等因素也是不得不考虑的。社会的期待也是因素之一。法官的判决对社会的行为规范是有预示作用,法官的判决预示着人们今后怎样的行为才是合法。政治因素必须被提及。因为许多国家的法官,特别是最高法院的法官,采用的是任命制,这其中就十分明确地会包含有政治因素。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政治因素也会直接影响到法官的价值判断。
四、价值判断的实证分析
案由:四川省沪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永彬和蒋伦芳1963年结婚。婚后妻子蒋伦芳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一子,这给家庭笼罩上了阴影。1哭科年,黄与比其小22岁的女人张学英认识并于第二年同居。蒋发现后,劝告无效。1望拓年底,黄与张租房公然以“夫妻”名义生活。2001年2月,黄到医院查出自己已是肝癌晚期。在其即将离开人世的日子里,张学英不顾旁人的嘲笑,俨然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他的病床前。黄于2田l年4月18日立下遗嘱将自己那份财产(价值约4万元)赠送给“朋友张学英”,自己的骨灰盒由张负责安葬。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该市纳溪区公证处得以公证。4月22日,黄去世。作为原配妻子的蒋没有按黄的遗嘱去执行。张即一纸诉状递交纳溪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旁听群众堵在法院门口,纷纷指责张。最后,沪州市纳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并于2001年10月11日作出驳回原告张学英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张学英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于2001年11日向四川省沪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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