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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耦合经济法论”(3)

时间:2014-06-04 16:01 来源:发表吧 作者:王美舒 点击:

  在耦合经济法论中,值得注意的是其对经济主体的论述。在对经济主体进行阐释时,徐孟洲老师认为,“只有以自身的行为直接参加了经济法规范所规制的经济活动、享有经济法权利和承担经济法义务的经济实体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因此,经济法的主体包括消费者、经营者、管理者和其他特殊主体。在这其中,消费者是经济法主体体系的中心。徐孟洲老师之所以将消费者确定为经济法主体体系的中心,源于其对经济活动领域中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的认识。他认为,国民经济活动的整个领域主要有三大主体之间的活动及其所发生的关系,即国家或政府、企业(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以及他们之间发生的关系。它们之间的运作又集中反映为国家或政府与企业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国家或政府与消费者之间的指导、保护与被指导、被保护的关系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因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发生的关系。在这三种关系中,后两者均直接关系着消费者这一主体。而法律调整国家与经营者之间关系的最终目的,也应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由此,徐孟洲老师提出,消费者应是经济法的核心主体,它在经济法主体的体系构成上占有中心地位。⑨徐孟洲老师还指出,以消费者为中心,原因还包括“以人为本”理念的要求;促进经济生产的需求;消费者的弱者地位。以消费者为经济主体体系的中心,也促使“耦合经济法论”与当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更为吻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已经经历了三十年的发展,但拥有过大权力的政府常常越位或错位行使权力,忽视人民的需求这一现象仍频繁出现。而构建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经济法理论体系,不仅可以促进企业自觉遵守市场规则,还可以促进政府在宏观调控过程中真正从人民利益出发,依法行使权力。

  耦合经济法理论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徐孟洲老师在其长久的对经济法现象学习和研究过程中逐渐积累而成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耦合经济法理论的生命力也愈发显现。在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之时,耦合经济法论不仅可以解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多经济法现象,其对市场经济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耦合”的强调,更为深入改革提供了很好的经济法理论支撑。

  注 释:

  ①徐孟洲著:《耦合经济法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9页.

  ②徐孟洲著:《耦合经济法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6页.

  ③徐孟洲著:《耦合经济法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7页.

  ④徐孟洲著:《耦合经济法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3页.

  ⑤徐孟洲著:《耦合经济法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4页.

  ⑥⑦徐孟洲著:《耦合经济法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5页.

  ⑧徐孟洲著:《耦合经济法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81-83页.

  ⑨徐孟洲著:《耦合经济法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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