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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耦合经济法论”

时间:2014-06-04 16:01 来源:发表吧 作者:王美舒 点击:

  摘 要:“耦合经济法论”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所引发的经济法现象都做出了很好的解释。在“耦合经济法论”中,经济法是市场经济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耦合的产物,是公法与私法耦合的结晶。“耦合经济法论”中经济法体系为“一体两翼”。作为“两翼”的同层次子部门法是相互平等的,不存在“龙头法”。在“耦合经济法论”的主体体系中,消费者是这一体系的中心。在改革进入深水区之时,“耦合经济法论”将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愈发彰显其生命力。

  关键词:耦合经济法论;市场经济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耦合;公、私法耦合;“一体两翼”

  经济法现象是伴随着经济活动中“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这两种现象的出现而产生的。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中,政府是“看不见的手”,是“守夜人”,其在市场活动中的作用限于“维持市场秩序,承担某些公共工程和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①。政府很少对经济运行进行干预。但随着自由放任市场经济制度弊端的暴露,政府开始介入市场经济活动,提供宏观调控政策。而在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管制代替了市场,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配置资源的作用。但这一制度中存在着资源配置无效率、缺乏激励政策等缺陷,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最终必须引入市场经济制度。曾有研究者对此进行了形象的描述,即资本主义国家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是走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道路上,而社会主义国家很长一段时间是走在计划经济的道路上,最终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发现,还有第三条道路,也就是市场经济与政府宏观调控共同在市场中发挥作用的道路。经济法现象正是人们在面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时,走上经济发展的第三条道路时出现的。

  自经济法现象出现以来,学者对此进行了长期的探讨和研究,并发展了不同的理论体系对其进行解释,如“国家协调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社会公共性说”和“管理经营说”等。但这些学说大都仅仅针对“市场失灵”所引发的经济法现象进行阐述,如“需要国家干预说”;或仅仅针对“政府失灵”所引发的经济法现象进行阐述,无法同时很好地解释由不同“失灵”而引发的经济法现象。耦合经济法说却可以弥补这一缺陷,从而很好地解释经济法现象。

  “耦”,即“两人并耕”。在物理学上,“耦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体系或运动形式之间通过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以至联合起来的现象。②徐孟洲老师由此总结,“在社会科学领域中,我们也可以把两种社会现象通过某种条件,使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作用的客观事物,称之为耦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磁场’)下,通过民主法治途径促进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相互结合、共同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亦是一种耦合现象”。③在徐孟洲老师的论述中,经济法是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耦合的产物,它的产生不再仅仅依赖于“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中的一个。两种“失灵”导致的最终结果都是市场经济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相结合,开始共同作用于经济生活领域。不同之处在于,在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现象出现在将政府宏观调控引入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之时,政府调控经济的权力受到很大制约;而在社会主义国家,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集中出现在市场经济制度引入之时,市场经济发展尚不完善,政府调控经济的权力过大。耦合经济法的精妙之处在于,它不仅能解释两种“失灵”引发的经济法现象的共通之处,还能很好地解释这两种情形下的不同。从耦合经济法论中“耦”的本意来看,市场经济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不仅要共同发挥作用,还要产生最大合力,才能解决两种“失灵”所带来的问题。当下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面对的经济问题,大都源于两种机制共同作用时无法产生最大合力。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经验为例,在某些领域,市场经济发展充分,但政府规制不到位,乱象频现;而在另一些领域,政府权力过大,市场经济却发育不完善,抑制企业活力。如果市场经济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能够在各个领域“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就会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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