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立法内容
(1)明确非婚同居关系的界定和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才能成为法律行为、形成法律关系,从而受到法律的调整。明确非婚同居关系的成立至关重要,需要双方符合以下条件:在主体上要求双方是无配偶的两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当事人是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已满18周岁、智力健全的一男一女,因为未成年人、智力不健全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辨识是非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旦因不知情而发生非婚同居行为,易造成当事人的损害甚至违反法律;双方发生非婚同居行为是完全自愿的,胁迫、欺诈、威逼利诱等行为均不在此列;在非婚同居行为上要持续一定的时间,这就排除了偶尔为之的性行为,而在时间的设定上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酌情考虑。(2)明确非婚同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应该明确对非婚同居开始、持续与结束的界定,并通过一定的方式(比如订立契约)约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契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非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对双方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认定以及结束之后纠纷的处理与解决,包括违反法定或意定义务时的惩罚或赔偿机制,总之,应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双方可以通过意思自治添加约束条款、选择法律管辖等。在此范围内,明确当事人的身份权尤为重要。身份权请求权是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中的一种,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选择非婚同居的同居伴侣应当具有一定的身份权。比如家事代理权与标准意义上的夫妻具有的权利相似,同居生活中双方处理日常事务、代理同居伴侣处分权利等,都应该被赋予这种权利。而关于双方的忠实义务,类似于《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是不能因为非婚同居的状态而触碰底线的,同居双方在同居关系结束之前也应履行对对方忠实的义务。与此同时,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也是非婚同居关系终止时容易产生的纠纷,如何判定关系终止时的财产划分应被着重考虑,比如可以比照夫妻共同财产解决同居伴侣的财产分配问题,而对于同居前财产归属等问题也应作出明确规定。另外,非婚同居期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及儿童权益问题同样不容忽视。抚养方式及抚养费用可采取协议的形式自行协商,而法律应当照顾生活困难且抚育子女的一方,最大程度地维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3)明确救助与解决纠纷的机构。当非婚同居双方发生纠纷时,可以明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具有调解和劝阻的义务,非婚同居的特殊群体,比如大学生,可以寻求学校的帮助。当发生法律上的争议时,当事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自救,向法院提起诉讼,非婚同居的相关立法和当事人订立的契约都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四、结语
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已经成为当下的热点话题。笔者从非婚同居的理论基础出发,阐释了非婚同居的性质以及我国法律对于非婚同居调整规制的现状,明确了对非婚同居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据此参考国外相关立法,从法律规制模式、立法原则、立法内容三个方面对我国非婚同居行为的立法规制以及路径选择提出了建议与对策。从法律角度规制非婚同居行为,并非是对该行为进行违背道德意义的鼓励,而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保障弱势群体利益、防止损害扩大的体现。当非婚同居触及了个人或社会的基本权益时,法律的消极避让只能让这种行为放任自流,积极地规制与保障才能保护合法利益、避免进一步的损害。
单位:东北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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