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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行为法律研究(2)

时间:2014-05-30 23:47 来源:发表吧 作者:刘慧萍 张姝 点击:

  三、我国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及实现路径

  (一)我国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模式

  不同立法模式的选择体现了相应国家对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个人与社会、集体意识与个人意识、文化传承与创新等一系列相互矛盾又相互统一的价值要素所作的不同选择或不同侧重[13]。因此,在选择我国关于非婚同居的立法模式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包括历史传统、道德底蕴、法律完善程度、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等因素)显得尤为重要,必须妥善、理性地选择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而不是照搬外国的现成法条,或者空谈理想主义。综观世界上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大概有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契约模式,即同居双方采取订立契约的方法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约束行为、救济损害,这种做法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是意思自治;第二种模式是登记模式,与结婚登记类似,双方以登记的形式确定彼此的同居关系,由政府部门通过行政手段进行规制和监督,对于同居伴侣的约束参照已婚夫妻;第三种模式是符合一定要件的双方无需行政确认而自动成为同居伴侣,与我国的事实婚姻有相似之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比较赞同前两种模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原因在于非婚同居不同于一般的登记结婚,其所具有的不稳定性较强且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因素较多,而我国作为人口大国个人法律素养有待提高,仅依靠个人意思自治,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可能会出现责任规定不明确、互相推诿等现象。采取登记与契约相结合的模式,由法律规定非婚同居成立与终止的情形及确认方式,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订立契约,可以兼顾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

  (二)我国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

  1立法原则

  (1)区别对待原则。区别对待原则是指将非婚同居与传统的婚姻关系二者分别对待,将它们区分开来。非婚同居与婚姻关系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婚姻关系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在婚姻的缔结、程序、终止、财产分配及婚后子女赡养等方面都具有详细的法律规定;而非婚同居则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具有灵活性和多变性。在立法时坚持这样一种原则,体现出非婚同居与婚姻关系的不同之处,可以更好地说明我国主流价值观仍是鼓励人们按照正确的程序缔结婚姻,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而对非婚同居更多的是在人身和财产方面出现损害时的救济规制。(2)中立原则。中立原则是指在对待非婚同居问题时,采取既不鼓励也不限制的原则。采取中立原则能够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法律的公平。出于道德上的原因,法律不应该鼓励当事人选择非婚同居的方式,而与此同时,法律也没有理由阻止当事人的选择,或是在当事人选择非婚同居时加以惩处。因此,采取中立原则,公平对待这种现象,公平处理发生的问题是理所应当的。(3)保护补偿原则。保护补偿原则是指在非婚同居发生损害后,对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非婚同居中受到伤害相对较大的往往是女性一方,对于其身心的伤害,立法时应多加考虑。另外,对于非婚同居时的子女问题、财产分配问题等,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偿办法。(4)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即尊重当事人意愿、以当事人之间的契约为宗旨的相对自由原则,这也是传统民法中的原则之一。与正常的符合法律程序的婚姻登记不同,婚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多是刚性的、预设的和强制的,由法律全面地确认和规范,行为人只有对婚姻行为的起始或终结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对该行为的后果则无意思自治[14]7-20。而当事人之所以选择非婚同居,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更希望保留自身的独立性,只要这种意思自治行为不会影响其他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则法律有必要不改变当事人的最初目的,保留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5)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原则是法律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原则,无论立法、司法还是执法,这一原则始终贯穿于完整的法律活动之中。公平正义更是衡量一个社会发展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公平正义原则,即在处理社会关系、权利义务分配等矛盾时公正、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个体,平衡利益纠葛。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不是一味地放任自流,当非婚同居者蔑视规则制度,忽视他人感受,无视可能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只重视感官的一时满足时[15],法律则应站在公平正义的一方,以国家公权力干预损害社会及他人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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