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非婚同居的性质及法律规制现状
1非婚同居的性质
(1)法理层面的正当性分析。法理层面上,非婚同居是一种合法行为。非婚同居从本质上是对性的需求,性权利是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表达性意愿、实施无害于他人的性行为,并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性权利是一种私权利,属于个人自治的范畴,对当事人之间自愿发生的性行为,法律不能进行过分干预,只有性行为危及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时,法律才有介入的必要[7]。同居者作为法律的调整对象,应该被平等、公平地对待,不能因其具有不合理性而推断行为不合法。(2)概念辨析层面的合法性分析。非婚同居行为,是已满18周岁的成年男女双方自愿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其中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胁迫、暴力威胁等违法行为,其行为本身也没有对自己以及他人造成法律危害后果。因此,非婚同居不同于婚外同居、通奸。婚外同居是在已婚前提下进行的不道德行为,严重影响夫妻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我国《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制度的挑衅。非婚同居也与卖淫、嫖娼等法律明确禁止的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性交易违法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8]。
2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的规制现状
建国以来,我国关于非婚同居现象的法律规定或是偏执的,或是模糊的。自1950年颁布《婚姻法》以来,非婚同居经历了由片面的事实婚姻到符合条件的非法同居界定,再到如今法律不予干涉的状态。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采用了“非法同居”这个名词,其目的是与事实婚姻相区别,然而这个概念在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一)》中不再出现,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9]。最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对非婚同居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更不用说针对非婚同居制定单行条例或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了[10]。由于立法的空白状态,导致因非婚同居产生的法律纠纷几乎难以找到可以适用的法律法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非婚同居现象的危害,即一旦非婚同居的当事人产生了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时,首先应该做的就是防止损害的扩大化,而无法可依的现状无疑只能加深矛盾、扩大损害。由此可见,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规制是必要的。
二、国外对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
1通过专门立法保护非婚同居的国家
(1)英国。英国最初通过承认普通法对婚姻进行保护,随着时代的发展出台了一些政策,比如1906年《劳工赔偿法》,1921年《失业工人家属(临时抚养费)条例》等,在一定程度上对非婚同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进行了保护。英国关于非婚同居的立法一直处于改革与争论之中。2005年,英国颁布了《民事伴侣关系法》,但只对同性伴侣加以保护,对于异性伴侣仍未进行明确的立法规制。(2)法国。法国关于非婚同居的规定体现在《法国民法典》第一卷中,增加了“紧密民事协议与同居”,并于1999年颁布实施了《紧密民事协议与同居关系法》,对非婚同居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其初始目的虽然也是应用于同性伴侣,但最终经过立法者的决定,也同样适用于异性伴侣之间[11]。
2肯定非婚同居法律地位的国家
(1)美国。在美国承认非婚同居法律关系的州中,以合同和身份确认法律关系的立法为代表,最具代表性的分别是加利福尼亚州和华盛顿州,美国的州绝大多数采取的是前者的规定。同居协议被视为契约,详细地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到1997年以后,随着同居现象的增多,美国越来越多的城市制定了“非婚伴侣关系法令”[12],要求同居伴侣在建立和终止同居关系时都要到政府办理登记手续,以规范同居行为。(2)德国。德国法律并没有针对非婚同居的专门立法,只是对同居者之间的契约效力予以认定。2000年,德国颁布了适用于同性伴侣之间的《生活伴侣登记法》,为法院裁判异性伴侣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提供参考。(3)日本。日本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也经历了从不承认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到对其进行一定规制的过程。近年来,非婚同居被当作一种准夫妻关系进行规制,已形成一些基本原则。
3在民法法典中保护非婚同居的国家
对于非婚同居,埃塞俄比亚在《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中以“非法同居”的形式加以规定,在“民法”第八章中,对非法同居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涉及定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非法同居关系的终止以及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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