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征收宠物消费税的必要性
1.遏制宠物数量。遏制宠物数量的不正常增长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生问题,宠物饲养成本低——宠物数量增加——宠物引发问题增多,是宠物数量不正常增长的主要诱因之一,通过行政干预控制解决,虽然一时效果明显,但容易引发宠物饲养者的强烈抵触情绪,甚至可能会影响宠物产业的经济效益。开征宠物消费税以经济税收杠杆为依托来遏制宠物数量,既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又有利于促进宠物产业体系的良性循环发展,解决了宠物数量问题的根源,势必对遏制宠物数量,解决宠物引发的相关问题起到良好的作用。
2.保护宠物。目前,我国被遗弃宠物的数量正不断增加,这可能是由于多种原因导致的,比如:宠物生病饲养者不愿再饲养、乔迁新居导致宠物饲养不便、饲养者发生变故无法饲养宠物等等。遗弃宠物不仅给人类自身带来了种种问题,而且对宠物本身也带来了更大的伤害。宠物与野生动物不同,对人类有较强的依附性,一旦遭到遗弃几乎就等于走向死亡。幸存的一些也只能栖身垃圾场所觅食,生存极为艰难,这种情形在一些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尤为普遍。一些政府无力为这些被遗弃宠物提供收养场所,主张对其实行安乐死,这又遭到了动物保护主义者的激烈反对,但是这些热爱动物的人们也拿不出好的解决方案,个别人自行收养被遗弃宠物,由于无法达到指定标准,也备受社会争议。所以应当对饲养宠物课以重税,这样有利于提高饲养宠物的“门槛”,从源头上减少宠物被遗弃的可能性。
三、宠物消费税法律制度设计构想
1.宠物消费税纳税人。宠物消费税纳税人应为宠物的饲养者——所有人,即拥有宠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无法确定宠物所有人,应先由宠物的管理者先行代缴,事后可向宠物的实际所有者进行追偿。当然,经合法程序成立的公益性宠物收养机构不是狭义宠物税的纳税人。此外,由于宠物消费税的纳税人较为零散,扣缴义务人应该在缴纳税款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宠物登记机关应该当仁不让地扮演扣缴义务人的角色,履行代收代缴宠物税的义务,这也是其能够顺利征收的重要保障。
2.宠物消费税课税对象。宠物消费税的课税对象自然是宠物。到底什么是“宠物”?目前,世界上广泛承认的法学意义上的动物分类中将宠物归为陪伴动物,是指陪伴人类的已经被驯化或特殊处理的生物,包括宠物蛇、宠物狗、宠物猫、宠物蜥蜴、宠物猪及家庭饲养的宠物金鱼、热带鱼等。{8}那么,再具体到税收法律制度中,宠物该如何界定呢?这就应该先将动物做一个分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笔者认为动物可以分为野生类动物(如老虎,狮子)、实验治安类动物(如实验白鼠,警犬)、经济类动物(如农业养殖的牛羊)和宠物动物。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首先,宠物税的课税对象必须是动物,对于所谓的植物宠物,电子宠物不能征收宠物税。其次,必须是动物中的宠物动物,其它类动物也不能征收宠物税。如动物园里的老虎,农业养殖的水貂等。
宠物消费税中宠物既然作为消费税的税目,也应遵循消费税一般规律,通过列举方式在消费税法律规范中表现出来。但应该遵循两个标准:一是宠物的攻击性和危害性。宠物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目的就是遏制宠物的过度消费,防止其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重点强调税收的社会职能,所以这个标准是第一位的。当然关于攻击性和危害性的认定,需要公安部、农业部等有关部委配合进行。二是宠物的价格。当然这主要是针对已进入高档奢侈品行列的部分宠物。
3.宠物消费税税率。由于宠物消费税的征收首要是为了维护相关的社会秩序,所以在税率的设计中也应重点考虑这一问题。因此,一旦宠物被认定为具有攻击性和危害性,无论其是否属于奢侈品性质的高价宠物,都应适用定额税率加比例税率。因为具有攻击性和危害性的宠物未必价高,所以先以定额税率保障调节力度,然后再适用定额税率兼顾其价格因素。如果宠物只具有高价的奢侈性特点,可按奢侈性消费品的一般情形只适用比例税率。综上,宠物消费税税率可对应两类宠物,即甲类宠物(具有攻击性和危害性,或兼具高价奢侈性)适用定额税率加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征;乙类宠物(只具有高价奢侈性)适用比例税率,实行从价计征。
4.宠物消费税税收优惠。关于宠物消费税的税收优惠,我们应本着税法的一个基本精神,即有关公益性事业可以进行税收减免,如导盲犬的销售就应当对其宠物消费税进行减免。除此之外,我们还要考虑宠物的实用性。比如,游牧区的牧民牧羊犬的饲养,就应当减免宠物消费税的征收,甚至可以将专门用于放牧的牧羊犬认定为农具,而非宠物,因此可以不征收宠物消费税;又比如,农村看门犬的饲养等,也可酌情减免宠物税。其他一般情形下宠物的买卖,为普通性消费,不宜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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