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加强信息的披露。通过政府的干预,发挥行业协会的优势,对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隐形信息给予披露,让普通的大众能够方便的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搜寻、选择和评价等。由政府支持、行业协会主导建立一个信息公开和共享平台,使消费者能够很详细的了解到各个装饰公司和设计师的业务素质和诚信水平、建材产品的详细信息(基本成份、装饰效果、价格、联系方式等)。这样一方面能够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高消费者的选择面,又能够对装饰建材领域内的不正当行为进行监督。
4.推行行业准入和评价制度。由市建筑装饰协会、市装饰材料行业协会、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市专委会,三大行业协会号召各成员单位组成“诚信联盟”。由三大行业协会和相关部门组织对设计师的专业程度及经验进行认证,符合条件可备案并领取设计师资格证书。如果是非设计专业的人从事装饰行业,必须有数年工作经验,并且通过协会组织的设计师资格考试。将合格的设计师名单公布在行业协会网站上,以便消费者对设计师有进一步了解。建立相关的评价体系对设计师的行为加以规制,让消费者在接受了设计师的推荐服务后,能够判别出优劣并作出评价,进而指导其以后的行业行为。
5.反商业贿赂制度化而不要“运动化”。商业贿赂的前提是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后果是出现逆向选择问题,即商业贿赂成为行业的潜规则。现阶段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相关行业本身存在不规范问题,商业贿赂已经成为我国部分行业的潜规则。我国很多地方已采取大规模、间歇性的运动式反商业贿赂活动。然而,根据国外经验,采取运动式反商业贿赂的地方,在惩治的间歇期商业贿赂案件数量严重反弹,导致社会对政府惩治商业贿赂的诚意和能力感到失望,商业贿赂的风气仍旧蔓延。
从打破商业贿赂潜规则的角度出发,应建立可以信赖的制度化机制。对于监察机构,不仅要发现和披露装饰建材贿赂的大案要案,而且还要把诚实可信的装饰公司和设计师行为公之于众,清除以往的贿赂行为在社会舆论中形成的累积性影响,调动全社会反商业贿赂的积极性。
为了打破必须进行贿赂才能获得交易的潜规则,可以倡导采取一种联合抵制商业贿赂的行为。例如,在工程项目招标时,投标者为了一个具体项目被召集起来,可以鼓励他们与政府或者他们自己相互之间签订一个“反贿赂公约”。每个投标者同意不行贿,并揭露此间的行贿行为,而政府要做出特殊努力以确保整个运作不被贿赂行为所玷污。通过这个途径,规则在同一时刻为每一个人做出了改变,参与者本人又是这个变化过程的一部分。选定的合约被授予某个投标者以后,其他投标者继续碰头以对其进展情况进行监督,为今后类似性质的运作建立起信任感。
参考文献:
[1]李江.商业贿赂的检举成本收益与监管方法.学术交流,2009(8)
[2]胡鞍钢,过勇.公务员腐败成本收益的经济学分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4)
[3]彭敏,华阳标.腐败成本收益的经济学分析与反腐败的对策.求实,2006(9)
[4]梁玉红.从行贿者入手治理商业贿赂,2013(10)
[5]胡俊.商业贿赂中的潜规则探寻及对策分析.法制与社会,2013(9)
[6]江润才.商业贿赂解读学习月刊,2006(3)
(作者单位:东莞市行政学院广东东莞523083)
(责编:吕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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