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产权保护与市场规范机制。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是产权化的创造性智力成果。生产经营者拥有技术和品牌,仅是一种自然占有或事实占有,仅是表明其取得某种科技优势和经营优势;只有获得技术与品牌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技术与注册商标)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独占性"占有",才能把这种科技优势、经营优势转化和提升为市场竞争优势,以对抗一切假冒、仿制和剽窃的侵权行为。打击侵权行为,既是对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保护,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规范管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直接发生于精神产品的生产、传播、消费过程之中。在法律实施效益不高的情况下,该类侵权行为的滋生与蔓延会影响创造者生产、开发知识产品的积极性,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下降。对此,经济学观点是调节有关产权交易及保护的成本、收益关系,促使理性的经济人放弃侵权以及其他违法行为。〔79〕就现阶段知识产权领域而言,法律制度直接决定侵权行为法定成本的高低,它设计并规范关于侵权行为的制裁与惩罚方案、措施、办法等。如果相关制度对某种侵权行为规定的惩罚偏轻,该行为的法定成本自然就偏低,从而就会弱化侵权的惩罚性功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就会屡禁不止。从现代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情况来看,加大对侵权行为惩处力度均为通行做法,例如增加有关严惩侵权行为的刑事制裁条款,明确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额,完善行政处罚措施等。这一立法趋势实际上是立法者对侵权行为成本与收益比例关系的调整,意在从制度安排上制止侵权行为泛滥,规范产权交易市场,维护竞争秩序。
第五,产权管理与政府引导机制。知识产权管理,是国家机关依法对产权的取得、利用等行为进行审查、监督、协调、服务等活动的总称。产权管理是知识产权制度区别于其他财产权制度的标志之一。此类管理活动的存在,既有着传统运行机制的历史影响,也是知识财产自身特性的反映,同时也体现国家对民事活动领域的适度介入。有关知识产权的各项管理活动,体现了国家相关立法的宗旨与目的,形成了政府在私权领域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的引导机制。具体说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策目标机制。政府在知识领域产权保护与管理过程中,首先扮演的是政策制定者的角色。[80]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就是国家经济、科技、文化政策的一部分。对何种知识产品提供产权保护,或给予何种水平的保护,当然要出自于国家总的政策目标。同时,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与具体政策,如科技发展规划、文化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外资政策等,都会不同程度地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因此,通过政府的政策指引,有利于实现促进社会发展的知识产权立法目标。二是科学审查机制。除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曰起自动取得外,多数知识产品需要由国家主管机关进行专门审查。实行审查制,可以将公共领域的技术、违反公序良俗的技术排除在专有权利保护的领域之外,从而提高知识产权授予的质量。此外,也可以对无形的知识财产进行产权过界确认,明确产权的范围与归属,从而实现智力成果的产权化。三是信息通报机制。在保护产权的前提下,要求权利人公开自己发明创造的内容,即专利文献制度。信息公开实际上是技术创新资源的配置方式。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可以避免重复投入,节约研究经费,提高技术创新起点,实现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四是行为监督机制。知识产权的利用,一般包括权利人自己利用、许可他人利用、转让他人利用等多种情形。通过国家主管机关的管理活动,旨在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五是行政救济机制。在知识产权领域,国家行政部门有权对严惩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救济手段,或是对违法行政相对人给予处政处罚,或是责令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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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见赵震江主编:《科技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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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见李京文:《迎接知识经济新时代》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页。
〔6〕参见[美]安守廉:《知识产权还是思想控制:对中国古代法的文化透视》载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三联书店1994年版;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7〕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3节附译。
〔8〕《马克思恩格斯全繼〉第3卷,第72页。
〔9〕上述情况在20世纪后半叶发生变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试图在民法典的框架内,整合一个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大一统的财产权制度。其代表性的立法例有1992年荷兰民法典,1995年俄罗斯民法典,1995年越南民法典"对此做法,学者不乏批评意见,立法者(如荷兰)亦有放弃原议之先例。
〔10〕[苏]B°A。鲍加特赫等:《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专利法》,载《国外专利法介绍》,知识出版社1980年版,第12页。
〔11〕参见[美]肯尼斯。万德威尔德:《十九世纪的新财产:现代财产要领的发展》,《社会经济体制比较》1995年第1期。
〔12〕转引自王利明主编:《民商法研究>(第四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0页。
〔13〕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3节附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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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L.RayPattersonStanleyWLindberg:theNatureofCopyright:ALawofUsersRighttheLniversityofGeorgiaPress1991。
〔20〕参见周枬:《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年版.第279页以下。
〔21〕〔26〕RussVersteeg:TheRomanLawRootsfC〇p>,r'gh/,MarylandLawReview2W0LSA。
〔22〕前引[23〕.周枬书.第317页以下。
〔23〕参见[法]《拉鲁斯大百科全书》第3卷.謝(国外法学译丛(民法)》.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168页。
〔24〕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
〔25〕尹田书,第51页以下。
〔26〕参见[日]小岛庸和:《无形财产权》,日本创成社1998年版,第2页。
〔27〕[美]肯尼斯o万德威尔德:《十九世纪的新财产:现代财产要领的发展》,《社会经济体制比较》1995年第1期。
〔28〕参见吴汉东:《关于无形财产权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
〔29〕[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企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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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英]亚当o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册),郭大力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57页以下。
〔32〕[法]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陈福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59页。
〔33〕转引自[美]康芒斯著:《制度经济学》(下),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22页以下。
〔34〕〔42〕前引〔4〇1康芒斯书,第229页以下。
〔35〕凡勃仑在《企业论》一书中,对企业以预期获利能力作为无形财产来获得现在价值的现象进行了批判性分柝具体案例参见[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下册,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308页以下。
〔36〕[美]罗柏特o考特.托马斯o尤伦:《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47页以下。
〔37〕前引〔5〕,李京文书,第39页。
〔38〕〔47〕L.RayPatterson、StanleyW.Lindbeig:theNaUrefALawfUses'Right,theLniversityofGeorigiaPress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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