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律保障探究(2)
3、企业的诚信意识不够
企业在目前这个阶段还没有意识到诚信是企业生存的根基。为了让下一阶段企业能够自觉的承担起食品安全的责任,目前应该出台“严刑峻法”让企业不敢做,下一阶段就是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让企业由不敢做转变为不能做,让企业拥有自觉意识,在长期法律政策的影响下,企业会由不能做转变为不愿做,自觉的承担起食品安全的责任,政府部门只是起到监管作用,而法律法规则是制约企业的手段,所以《食品安全法》的修改还是极为重要的。其次,监管部门并没有和企业形成一种良好的制约模式,监察部门来了就整治,监察部门一走,便又违规地生产,这也是现在违规企业的普遍生存模式。所以,想要食品安全得到保证,就需要从源头开始抓起,这就是企业的诚信问题。
4、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不强
从调查来看,现阶段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意识还非常的薄弱,在针对300人的小范围调查的结果显示,超过60%的人在遇到食品安全相关问题时选择了忍气吞声。普通群众不知道也不愿意去找相关部门投诉,甚至对《食品安全法》的内容一无所知,这就加剧了不法商贩的猖狂行为。并且,如今我国国人对外国食品的信任度已经远超对国内食品的信任度,盲目的认为进口食品就是好的。即使肯德基、麦当劳在中国被频频曝出存在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却仍在市场屹立不倒。福喜事件之后,肯德基、麦当劳店还是人流攒动,这说明了我国国民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还是缺乏一定的认识。
5、法律缺乏对举报人的保护机制
一个企业在进行违法生产的时候,有效的监督食品安全的手段之一是依靠企业员工来进行举报、检举。但是,一个员工举报自己的企业是有很大风险的,举报过后,可能会被企业以各种理由开除,员工要承担自己失业的风险。举报信交予相关部门后,还可能辗转回到了雇主手中。政府并没有把相关问题解决掉,这无疑增加了举报人的风险。在羊城晚报2014年8月12日的报道中:沃尔玛的员工在举报沃尔玛“过期肉”之后,质检部门对沃尔玛进行了监察,但是并没有发现问题。原因就是,沃尔玛在知道举报之后立刻进行了整顿,而这些整顿是在质检部门到来之前。可想而知,质检部门当然不会查出结果。[4]而此后,这名举报员工被沃尔玛公司给予了停职处理。这些员工都是一些没有经过培训偷拍技术的普通人,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使这些举报没有发生很大作用。并且举报者举报之后虽有奖金但是确实很少。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最低不低于300,最高不高于30万;《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规定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河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规定》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低于100元。而我国举报奖励金额最高的也只有50万元。员工在举报之后的生计可能会受到影响,企业会以各种理由辞退举报员工,而举报员工也通常有所谓的“道德”包袱,因为社会上甚至会认为举报给自己发钱的企业是不道德的。而美国就有《举报人保护法》用来保护举报人的权益,这些举报人被称为“吹哨人”就是在第一时间能够察觉出食品质量问题,使人警觉,并且在举报成功之后,这些举报人会获得大笔的奖金,甚至能达到上亿的美金,然后法律还会保护这些举报人不会被企业所辞退,政府还会出钱让他们整容、移民、改名字。所以举报人没有了后顾之忧,自然能够有效的监督企业的行为。
6、电商食品市场监督亟需加强
现如今,网购是一个热门的话题,随着快递市场的发展,一些生鲜食品能够在当天到达消费者手中,所以网购食品越来越受到欢迎。但是,在网购食品的过程中,由于消费者对食品的外包装不能有一个直面的了解,甚至只能靠店主的描述来判断,货品的好坏全由店主的道德诚信所决定。西方有个食品立法理念广为流传“只要存在食品消费,就存在食品欺诈”。现在网店通常有很多自制食品,但其是否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却不得而知。我们上网查阅了很多家自制食品的网店,发现他们大多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所以,他们生产的食品质量问题就有很大的漏洞,但是这些没有生产许可证店主的购买记录却很多,这不仅是监察的一个漏洞,也造成了食品安全的隐患。
四、域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的启示
大陆法系中的国家——德国,因为饮食习惯的需要,德国的食品安全相应的法律法规更加严格了从生产到销售等一系列环节的规定。相应的法律在基本框架的基础之上又分为各个条例,对某一领域形成相应的条例,但是还在整体的立法体系内构造,使得政府在监管的过程中可操作性较强;有相应具体的条文,也使得政府在对食品安全监察时效率得以提高。
无论是分散立法还是统一立法,德国和日本的法律都能对相应的食品安全领域做出相应的规定。在德国,有《畜肉管理条例》、《添加剂许可法》、《奶管理条例》、《蛋管理条例》等,可见德国立法的精细程度。此外,德国的食品安全也适用于欧盟所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令,如《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这也能从一个更高的层面来解决欧盟内部的食品安全问题。同为大陆法系的日本的《食品安全法》仅仅规定了有关食品的法律条文,把医药及医药相关的产品排除在外,也使得法律能够有针对性的发挥作用。把法律法规进行有针对性的编写能避免在操作过程中各项标准的重叠,避免了法律的漏洞,使得各项食品标准能够有针对性的实施,也使政府和生产、销售等企业在操作的过程中能更好的遵守相应法规。
公众和媒体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零容忍度也成就了今天的德国,而日本也强调:一个企业如果造成了食品安全问题,一旦被查实,这个企业将永无翻身之日。如日本前著名品牌雪印就是因为食品安全导致这个民族品牌的没落。德国的婴幼儿奶粉的管理则是按照药品来监督实行的,并且德国的食品实行从农场到餐桌的一条龙管理模式。德国的食品安全法也规定了严重情况的入刑,最高可以判处5年的有期徒刑。从相应的配套实施来说,在德国《食品安全法》的背景下,一系列的检查,检测人员都是具有食品、卫生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这些技术人员的参与也保证了食品安全检测结果的权威性与公正性。相反,在我国的检测部门,除了专门的实验室具有专业技术的检测员之外,一些工作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所以,也不能在接到样本的第一时间进行一个初步判断,这也是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一个漏洞。
五、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需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对策加以解决。
1、通过修改立法整合各政府部门
只靠地方政府牵头整合,各部门整合难度很大,一些部门不愿意丢下自己现有的权利。所以只有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起到震慑作用,有必要通过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台相应文件来进行整合。通过食品安全政府部门整合,可以有效解决效率底下,谁都能管又谁都不管的问题,在当前提倡效率办公的前提下,为了便民利民,更应该把多个部门整合为一个部门,让老百姓有处投诉,让监管部门不再推卸责任。
2、推行农产品检测数据上报工作以及食品专项检测
监察部门除了对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宾馆酒店销售使用的蔬菜、水果例行检测外,还应该对农产品进行专项检测。河南省周口市自2013年以来就开展了生姜专项检测,扎实的掌握该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维护了居民的消费安全。除此之外,周口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在当地报纸《周口晚报》上发布了检测信息,主要显示产品的合格率,销毁的蔬菜重量,这有效的杜绝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纸质传媒的好处就在于老百姓更加的相信,所以在纸媒上发布相关农产品质量检测信息,可以加强引导农产品安全消费,更让那些不法商家的产品无人可买。虽然《食品安全法》第二章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但现有的农产品检测工作的监测信息,广大群众并不知道;即使问题食品被检测出来,之后去了哪里?公众也一无所知,这也就加剧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不信任与漠视。农村食品、婴幼儿食品、季节性食品、中小学校周边需重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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