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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之概念反思及其在体系中的地位(4)

时间:2015-05-21 11:41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桑德螺丝奇巴尼 点击:

  1984年《秘鲁民法典》的一个体例上的创新是将债法总则独立成一编,即第六编。B44
  1996年《俄罗斯民法典》在体例上是将债法的规定即从第307条开始的条文列为第三节,紧接其后的则是契约法总则。这样的体系安排也是值得琢磨的。
  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的某些创新在2003年《巴西民法典》中找到了追随者。虽然早在1917年旧民法典中就有“债法”B45的专章规定,但是2003年的创新或者说与《意大利民法典》的相似之处在于新纳入了一章“企业法”。这部分内容事实上废除了《巴西商法典》的部分相关规定。B46
  2002年《德国民法典》对债法部分的修订,亮点之一就是增加了关于消费者保护的规定。B47
  《阿根廷民法与商法典》(2014年修订)在体例上值得注意的是第三编:第一节为“债法总则”;第二节为“契约总则”。B48
  2005年《法国民法典》中债法的修改案即“法与时效法的改革计划”(也被叫做Catala修正案)中增加了三个小节,即“债的种类”、“关于债权的相关规定”及“债的证据”。
  六、期待债法的更新发展
  法律体系中值得探讨的问题越来越复杂,而债法体系所面临的越来越多的复杂微观事项就是其一。我们的目标是寻求债的关系中的核心内容,并且对债的关系进行长期的反思。
  要寻找债法总则与债法分则之间的平衡非常重要。一方面,我们需要在债法内部统一概念、原则、制度与规则,这些本身就很复杂。谨慎地制定债法总则的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虽然在债法的各个细分领域需要更直接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但是相对于这些具体的规范,也需要债法总则的规定作为价值引导,这一点笔者认为非常重要。在谨慎地制定债法总则的过程中,核心的一点是我们不能忘记法律应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价值判断,支撑着我们的创新,并且贯穿于我们的术语—概念。
  罗马法原始资料中(D.1,5,2,)早就提出了“人是所有法律的中心”。在语言表述中,“人”这一词使用的是复数即hominum,从这一点我们了解到当时所指的是诸多的不特定人,而不是抽象的主体人;更不是指“人民”“群体”这样集体的名义。罗马法时代是区分这样的表述的。
  事实上,不断出现的新事物与新需求,一直督促着我们去更加深入了解何为债中的协作,何为法律约束的核心并促使我们去尊重相互帮助的关系;理解何为履行的自由;理解债本质上体现了主体之间的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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