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系统

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2)

时间:2015-04-08 10:17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张菁菁 点击:

  应予以指出,上文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尽管并非专门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而设,但它们也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基础或依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可以说是个人信息保护在消费领域的延伸,丰富了消费者权利的内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明确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并在第五十条规定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责任承担方式,进一步强化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2.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
  如上文所述,尽管存在不少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但这些规范尚不足以完全承担起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重任。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受到垃圾短息、陌生推销、电话诈骗的困扰,这些情况大多是由于个人信息被泄露或出售所造成的。《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曾经刊载过一个案例:贾女士通过某购物网站购买商品,付款后接到冒充客服的电话,对方核对了其订单号,并告知存在付款问题,需重新付款。贾女士信以为真,最后被骗。贾女士怀疑自己信息被泄漏,不然对方如何知道电话号码和订单号。但网站坚持说不会泄露客户信息,贾女士只能自认倒霉。⑥
  该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一是不少经营者依法经营理念不强,在经营活动中保密意识淡薄,对其工作人员缺乏必要培训和有效管理,上述案例中不排除网站工作人员将贾女士的相关信息泄露或出售给他人从而导致贾女士被骗的可能;二是当消费者面对个人信息被泄露或出售时,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往往不易搜集经营者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即难以有效举证,案例中贾女士之所以只能“自认倒霉”,主要原因也正在于此;三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消费者大多处于弱势地位,其难以要求和监督经营者依法履行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3.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简要总结
  综上所述,《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民事权益为保护对象的法律规范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够全面,加之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些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不易于操作和执行,消费者难以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因个人信息被泄露或出售而遭受损失时,消费者的维权过程存在举证难、成本高等问题。因此,必须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三、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完善措施
  1.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推动落实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一方面,应增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进一步细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消除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和争点,确保将“纸面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另一方面,如法谚所云“无救济则无权利”,要充分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必须辅之以有效的救济措施,因此,有必要就不同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做出不同规定,适当扩大“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范围。此外,为更好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有必要加快制订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同时完善行政法、刑法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2.强化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是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密义务的主要承担者。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虽然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但要确保经营者严格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仍需要进一步增强上述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例如,“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中的“明示”具体包括哪些方式、应提醒告知到何种程度,“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中的“公开”具体是通过哪些途径进行公开,均应予以明确。鉴于此,建议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在相关文件(例如,其与消费者签署的交易协议等)中设置“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专门条款,并以醒目字体显示;此外,还应要求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门户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规则”,并明确经营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提高消费者个人信息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
  消费者自我保护对实现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具有积极作用。如上文所述,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经消费者同意”,并不得违反“双方的约定”。换言之,如果不存在特别规定或要求,消费者可以拒绝向经营者提供个人信息;此外,消费者还可以借助于协议就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事宜与经营者进行专门约定,例如,可以对个人信息的范围和用途进行限定,并明确经营者的保密义务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的后果和责任,从而降低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风险。因此,应通过普法宣传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www.fabiaoba.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期刊发表、投稿辅导、发表期刊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发表期刊,寻求论文刊登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论文刊登/国家级论文刊登/ CSSCI核心/医学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275774677投稿辅导1003180928
 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610071587投稿辅导1003160816
 联系电话:13775259981

联系方式
李老师QQ:发表吧客服610071587 陈老师QQ:发表吧客服275774677 刘老师QQ:发表吧客服1003160816 张老师QQ:发表吧客服1003180928 联系电话:18796993035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期刊鉴别
  • 刊物名称:
  • 检索网站:
热门期刊
发表吧友情提醒

近来发现有些作者论文投稿存在大量剽窃、抄袭行为,“发表吧”对此类存在大量剽窃、抄袭的论文已经停止编辑、推荐。同时我们也提醒您,当您向“发表吧”投稿时请您一定要保证论文的原创性、唯一性,这既是对您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的尊敬。

此类投稿的论文如果发表之后,对您今后的人生和事业将造成很大的麻烦,后果不堪设想,请您一定要慎重,三思而后行。

如因版权问题引起争议或任何其他原因,“发表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侵权法律责任概由剽窃、抄袭者本人承担。

 
QQ在线咨询
陈老师:275774677
张老师:1003180928
李老师:610071587
刘老师:1003160816
论文刊登热线:
137-7525-9981
微信号咨询:
fabiaoba-com

友情链接

申请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