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摘 要: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是消费者权利的重要内容。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或出售的现象较为突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应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条款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键词: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概述
1.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界定
消费者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的一种法律主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因此,在法律意义上,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①随着网络与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顺势兴起,人们的消费领域不断拓宽、消费选择渐趋多元、消费过程更加便利,但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或出售的现象却愈发突出,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考验亦愈发严峻。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网络与电子商务法专家刘德良教授指出,“何谓个人信息,其具体范围如何,目前在理论、立法和司法上存在歧见。在立法上,就存在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和隐私(privacy)之别。”②从世界范围来看,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不尽一致,加拿大、日本、美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和研究在个人信息的概念表述、范围限定、保护模式等方面仍存有差异。在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称谓也并不一致,除个人信息外,还有个人资料、个人数据等表述。③可以说,从不同的研究视角出发,对个人信息内涵和外延的认识也可能不同。美国合同法专家A.L.科宾指出,“有一种非常普遍的错误假设,即认为法律术语(例如合同)一定有一个绝对正确和永远正确的定义。而事实是,所有这样的术语都有许多用法,每一个人都可以随意地从中选择。只有在满足我们的需要和方便的范围内,一种用法才优先于另一种用法而被采用。”④在这个意义上,个人信息的概念至少应具备两个特征:一是须与个人的人格身份或财产状况密切相关;二是具有使某一个人成为一个明确的或可识别的自然人的属性。基于这种理解和认识,本文认为,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与消费者人格身份、财产状况及具体交易有关的信息,借助于这些信息,可以将某一具体交易中的消费主体和消费行为特定化。
2.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
就个人信息的范围而言,刘德良教授认为,“个人信息不仅包括个人的名字、照片或各种形象、声音、特有的气味、DNA信息、指纹或声纹等直接个人信息,也包括其他一切可以间接识别出某一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⑤结合消费者这一特定主体,本文认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至少包括:一是与消费者的人格身份或财产状况密切相关的信息,即能使其成为一个明确的或可识别的自然人的有关信息,消费者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职业、联系方式、财产状况等信息应当被认定为消费者个人信息;二是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消费记录等信息,例如,交易标的信息、交易时间及地点、消费订单号等信息;三是其他能够直接或间接反映消费者人格身份、财产状况及具体交易的信息。
3.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意义
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能力较为有限,且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途经亦较为缺乏。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或出售,无疑会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风险,并容易让消费者产生不能放心消费的心理。因此,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不仅可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可以促进交易安全,有利于推动良好的消费环境的形成。根据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这一规定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
1.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规范分析
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以前,《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消费者个人信息提供了法律保护。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一章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民事权利,并在“民事责任”部分明确规定了前述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民法通则》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进一步将隐私权的保护纳入名誉权保护的范畴,即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由于不少个人信息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因此,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实际上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2010年7月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亦明确规定侵害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值得关注的是,2012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加强了对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力度。此外,《居民身份证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也有涉及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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