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哲学思想(2)

时间:2015-05-25 10:15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林涵光 宁畅 点击:

  当然作为法工作者,不管这套理性多么庞杂,对其正确理解和把握则是不可搪塞的责任,并且碰到社会中新出现的情况或已经发生了变化的情况要及时的对我们的这套理性系统做出反馈或修正,以让我们的法更好的为公民谋福祉。这就是执法的作用。
  从立法到执法再到司法的整个过程中,每一个领域的工作人员在实际中都要去检验法回归社会时的理性有没有偏离最初的群体理性,甚至我们要时刻反省这种理性是不是一开始就在反应那种为公民的大多数服务的理性,一旦发现问题,我们应该动用尽可能的手段来纠正这种错误,这就是司法和立法的作用。
  以上是讲到公民不自觉的感受到法的实质存在感,怎么让公民去自觉感受法的实质存在感才是现代法治所要完成的艰巨任务,也是现代文明社会前进的动力。这就需要我们培养出一种对法制的打包能力,将现代的法治成果打包成能直接服务于公民生活的法制便当不仅传播了法,更主要的是保障了公民的幸福理性权利,这对法治建设本身也会起到基础建设的作用:试想,我们许多法工作中为什么有那么多取证难的问题,不就是因为我们的生活中十分缺少能将人的行为纳入法理性的载体吗——例如合同、公民对行为意识的纸质表现等。这就需要鼓励我们社会上的法工作者的创新热情,需要公共权力机构做好对这些最能及时准确把握国家的时代理性的法工作者的服务性工作,因为他们也是最能贴近公民呼声的理性之声。而且,他们向社会所提供的服务,也正是在引导公民去自觉感悟国家的法理性存在感。
  为什么要让公民自觉的去感受这种存在感,因为这正是现代国家应该引领公民所应走向的文明理性。法作为一种群体理性,它不光是要发出人类智慧的灵性之光,更要彰显其对个体的人文关怀。法应该时刻清楚自己的定位,那就是:它是人类顺应自然的群体理性。它不是某个个人的意志,也不止是某个利益集团的理性工具。当然,法也有其国家性和阶级局限性。从这方面来说,我们就要讲到法的另一个层面的特性了。
  五、法的阶级和地域所决定的历史性利益特性
  前面我们是站在一个国家的立场来看法,为了对法进行更深层次的哲学剖析,我们还得更进一步超越国家和阶级的上空去看看法,甚至到历史层面去看看法的不同社会特性,以更加全面的把握法的哲学思想。
  从历史上来看,法经过暴君的个人意志法,再到带有血清关系组成的贵族宗族法,再到我们现代社会代表大资本家的所谓民主社会法,再到最能代表最广大公民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法。这一历史进程向我们揭示:在人类理解大自然理性的过程中由于理解者的立场不同,法的真正本质被理解的范围随着人们的理性开化程度是逐步扩张的。这种扩张有其历史必然性,因为上升到国家理性的理性不仅是因为其对大自然的领悟正确这么简单,还有历史对理解者造成的能将其领悟的理性表达成国家意志途径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地位、权利与实力差距。随着生产的发展,这种差距也在变小,所以我们的社会越来越公正与民主。
  这是法的阶级局限性,下面谈谈法的国家局限性。
  现代社会国家的法基本上都脱离不了以上两种特性,原因就在于上面所说的差距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人类彼此之间的不信任和自身环境的特异性让国与国之间还是有明显的利益界限。所以法是有其利益特性的,它最终也是服务于人的特殊利益需求的。只是这种利益需求在人与人之间能达成平衡,这就是一国之内的群体理性;法在国与国的利益之间达成平衡,就能成为一种国际理性。在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都能看到法的这种利益的博弈特性。
  六、法的精神在于每一个公民对法治的理性推进
  为了追求人类最大幸福,有志之士应该在这种纷繁复杂的国内国际的利益博弈中,为公民的最大利益争得一席之地,所以法的艺术又表现为说服的艺术与整合的艺术。对于全人类今天这来之不易的法民主格局,我们应该更加珍惜,并在革命前辈取得的成果上更进一步将我们社会所赖以存在的法向更文明更理性的层次推进。
  综上所述,在哲学层面上法是这样一种群体理性:在一定利益群体内,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去为决定和改变法格局而与社会上其他利益体博弈而最终决定法走向的群体理性,这种群体理性有公共暴力机构来保障实施,这种群体理性的本质是对自然理性的顺从,其目的是服务人的生存与幸福追求,而这种目的的实现需要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层面的法专业人士大力的法修正、法普及、法监督和法简化工作。所以法的哲学精神是让每个公民都有权利追求理性的生存感和幸福感。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著.许明龙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
  [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3]肖前.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美]阿维纳什·K·迪克西特、巴里·J·奈尔伯夫著.王尔山译.王则柯校.策略思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5][英]罗素著.何兆武译.西方哲学史.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6][德]康德著.李秋零主编.纯粹理性批判(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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