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哲学思想

时间:2015-05-25 10:15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林涵光 宁畅 点击:

  摘要:针对我国的法移植传统,现行法似乎缺少了西方国家启蒙时期最重要的法哲学思想。本文是在参考了西方近现代的哲学思潮后结合我国实践的一些对法哲学的修正性看法。文中认为法是在一定范围利益群体内,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去为决定和改变法格局而与社会上其他利益体博弈而最终决定法走向的群体理性,这种群体理性需要普及工作和公共暴力来保障实施,其本质是对自然理性的顺从,其目的是服务人的生存与幸福追求,所以法的哲学精神是让每个公民都有权利追求理性的生存感和幸福感。
  关键词:自然理性群体理性法走向公共暴力
  一、法哲学的概念起点及概述
  法的哲学思想需要放到哲学层面来看,而要上升到哲学层面就得暂时忽略即成的概念体系与原则结构,到理性的上空,重新审视我们的法概念。
  通常意义上法是一个规则体系,但此处的法哲学将不从这个意义上去解析,而是从法与生活的最原始关系开始,将法还原为理性进行哲学层面的逐层剖析。我们的衣食住行基本都离不开这个理性,如穿衣服不能冬天穿单薄的夏装,夏天穿厚重的冬装。这些生活层面的理性所引申出的是理性背面的理性,即为什么不能穿反季节衣服,那是因为穿衣的理性后面有个孟德斯鸠所说的“初元理性”在警醒人们的理性:穿反季节衣服与气候不适,夏天容易中暑,冬天容易感冒。其实现行人类的很多法则背后都有这样的“初元理性”的抉择过程。
  然而,现代文明使人们对“初元理性”理解的扭曲是很严重的,人们往往在浮躁的表面丧失了理性的法则,而要从理性的法则往复到“初元理性”的抉择就更难了。所以我们要正本清源,现代文明的幻影已经将我们所谓的人为“理性”带离“初元理性”太远了。
  法的本意是出自对大自然的尊敬和顺从,是人从与大自然的交往中总结出的自然的脾性,又由这个脾性所推出的人为理性,这种人为理性就是我们这篇法哲学要研究的对象。
  二、法的起源是自然规律这一“初元理性”
  法是被决定的,它不是人在天马行空的想象,它作为一种社会科学也有自然科学的那种必然性的秩序性规律。即法都有其“初元理性”渊源。
  人与人之间都有一种生命保存的“初元理性”,这种理性表现为对他人生命的那种发自内心的尊重,当看到生命被摧残时我们都会有一种怜悯的情感,甚至可能用行为去挽救生命。这种“初元理性”的逐步演进就变成了我们现代社会的法对人的生命财产健康权的保护。
  回到法的本质,它无非是让我们在总结自然规律(自然规律就是一种初元理性,为了方便理解我们将尽量少用这种专业术语)的过程中更好的适应规律,它的终极关怀在于人的生命安全,当人的生命安全得到保证后它又引导人类的幸福得到满足。法作为这种人为理性则是人在一点点建立起自己欲望大厦的过程中竖立起来的支架,是欲望满足的结构。
  所以我们在考量法的本质时,不仅是在考量自然规律的决定性力量,也是在将人为理性这一出于自然规律的认识却又总喜欢天马行空的理性拉回现实,正视自然规律所衍生的自然理性本身。所以法应该是一种由自然理性决定的满足人的生存欲望的顺从性人为理性体系。
  三、法的效力渊源在于其群体理性及暴力保证
  那么法既然是由自然理性决定的顺从性体系我们就应该遵守,但是为什么还是有那么多暴力犯罪需要国家的暴力机关来理清其中错综复杂的关系呢?为什么会有对法的违背呢?
  这就引申出法的另一个特性——它不是先天就存在于人类文明之中的,因为自然理性不能自己表达自己,它必须通过人的喉舌来表达。而在理解能力方面,人毕竟不是自然,它不可能完全知道自然本身的理性结构,它只能尽量通过自然的一些启示去领悟自然的意图,而这种领悟经常出错,又经常因个人立场而故意领悟出错。同时也因为每个人都有领悟的权利,所以这种人为理性也能不断的被纠正被完善,这才有了我们今天在经过漫长的由野蛮到文明、由极其扭曲的不公到民主的历史长河后的文明社会。
  所以法可以公平的由每一个公民来领悟大自然的声音后发出自己的理性之光,在代议制的民主社会里所有公民都有权利、有义务去聆听这几近上帝发出的声音。因为只有回归了自然理性,人类才能知道自己本来可以追求的幸福,人类也本该有的幸福。只有当现存法律真正体现这一幸福时人才能绝对的去顺从。
  然而,不幸的是有很多人并没有去聆听这大自然的理性,没有去领会现在来之不易的民主文明成果。一方面他们不履行自己的权利去追求这一幸福,也不去正视这一理性对人类幸福的保障。他们或因私欲的驱使,明知道某些行为是违背自然理性的仍然去做,而这恰恰又伤害到了人对自然理性领悟后达成的群体理性,所以人的群体理性建立的暴力机关会对这部分人进行强力纠正,甚至将他们踢出他们所不能适应的这一群体理性系统,这就是所谓的触犯法律后得到的对人身自由的束缚和对生命的制裁。另一方面,它也给每一个公民去领悟自然理性的必要性,让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来完善法律的漏洞与缺口,让每一个公民都发自内心的拥护法律并监督和保障法律的实施。
  所以一个幸福社会的国家要求每个公民都必须懂法,因为在现代社会不懂法就不知道有哪些有着国家强制力的暴力机关保证的公民权利。
  四、法的普及重点在于法简化工作,以培养普通公民的法制意识
  那么问题又来了,既然法是一套理性系统,它就需要人们学习它。然而各人精力、理解能力不同,就我们现存的法知识系统来说,就算是法专业人士也没有这个精力去完成这么大的学习量。那么这样说来我们的公民就永远得不到现代理性所普照出的幸福之光了吗?
  于是我们的法专业人士要做的就是将这套复杂的理性系统简化成普通公民不需要耗费很大精力就能读懂并领会的理性系统,这也是所有法工作者应该做出最大努力的领域。怎么做到法对公民的普及,我们还是要回到法本质的理性系统,那就是以公民的安全、幸福感为我们工作的纲领。一方面,祛除公民身边的不理性行为对他们正常生活的破坏,这就是对犯罪的打击问题。做到位了说明法的理性是健全的,做不到位说明法的理性没有得到彰显,公民感受不到法理性的优越性就不会对法有认同感,得不到公民认同感的法理性系统就不是文明社会该有的群体理性。另一方面,当大多数公民不幸福时,说明我们的法理性系统是存在问题的群体理性。甚至可能在这个群体理性达成之初没有正确的与公民沟通一致以真正反映公民的理性认同,或者对这种理性认同没有被正确的表现为法,或者这种法在实施中没有真正表达这种群体理性的精神,而所有这些错误或漏洞的弥补则有待所有法工作者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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