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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法两家治国思想的变迁 段媛博等(2)

时间:2015-04-09 11:21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发表吧编辑 点击:

  法治成于战国晚期的韩非。韩非基于对商鞅法治思想的批判、申不害术治思想的补充以及对慎到势治思想的改造,在“以法为本”的指导下,提出了一套“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其目的是为君主集权统治提供理论依据,从而强化王权,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地位。首先法势相结合的观点,这里的法指的即是治理国家所要遵循的法律和条例,势即为君主的权威。他认为“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处势则乱”,简而言之就是法永远都不能高于权威。因为是君主的权威确保了法律制度的贯彻和实行,因此,君主第一性,法律第二性,法律依附于君主的权威,而君主可以不受法律的限制,法律只是用来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而已。其次,关于法与术相结合的观点。韩非所说的术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君主选拔考核臣子的手段;二是君主运用权术驾驭臣子的方法。可见,法术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君臣的关系上。由于臣子与君主一样,手上都掌握一定的权力,那么在主张性恶论的韩非看来,一旦臣子有了二心,君主的地位就会受到严重的威胁。因此,君主不可将太多的权力下放给自己的臣子,过于信任他们的结果可能会造成阴谋夺权的后果,“爱臣之亲,必危其身;大臣太贵,必易其主”(《韩非子·爱臣》)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君主只有疏远宠臣,才能防止重臣夺权。法术之关键在于权衡。最后,关于势术相结合的观点,其实已经通过法与势,法与术的结合而结合起来了,在这就不详细论述了。韩非的“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极大地促进了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的形成和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儒家和法家的治国理念虽然在很多方面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观点。但是,经过深入研究后,我们不难发现,古代这些学者并没有把法治和德治两种思想当成治国思想的两个对立面,相反,在他们的理念中,德治和法治总是缠绕在一起出现的,其实质都是“人治”,区别仅在于谁是主,谁是次而已。
  三、德主刑辅
  “德主刑辅”的思想始于西周统治者的“明德慎罚”的主张。可以说,荀子是第一个将儒法合流的思想家。虽说荀子与孔子、孟子同属儒家学派,但他的主张和观点有其独特性。他提出“人性之恶,其善者伪也”的性恶论,认为不论是君子还是小人生来性恶,之所以会有君子和小人之分,主要在于后天环境的培养和人自身的努力,因此为了抑制人天然追求利益的本性,荀子非常看重“礼的作用”,希望在礼的作用下能够让人弃恶从善。这时,人与礼就产生了矛盾,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必须有一种强制的手段来保证礼的实行,由此礼法并举的思想应运而生,为封建正统治国思想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其后秦朝的暴政使得其制定的严刑峻法都已无法遏制社会的动荡不安,秦朝就在这激烈的阶级矛盾和此起彼伏的农民起义中土崩瓦解。西汉王朝由此建立,汉高祖刘邦为了不重蹈秦王朝的覆辙,不断地探索和总结秦朝灭亡的原因,发现急政暴虐是其症结所在。于是,为了防止历史重演,汉代统治者采纳了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采取了“与民休息”的政策,希望以儒家的德治思想将社会秩序再次稳定下来。从周王朝的“德治”思想到秦朝的“法治”思想再到汉初又再次回归的“德治”思想,显示了在历朝历代的治国思想中,德治与法治一直呈现着此消彼长的态势,而此次的回归在经历了法治的洗礼后,预示着“德主刑辅”的思想观念将正式登上封建社会的历史舞台,并占据重要的地位。
  在汉初统治者“轻徭薄赋、约法省禁”的政策引导下,农业、商业、手工业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使得西汉成为继秦朝后第二个实现大一统的封建王朝。为了巩固这个新兴建立起来的王朝,迎合汉武帝的集权统治,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学说应运而生。在治国方法上,他吸收了阴阳、五行学说,主张“阳为主,阴为辅”,在这里,阳即为“德”,阴即为“刑”,“德主刑辅”的思想由此产生。他认为君王要想长治久安,就必须“亲阳而疏阴,任德而不任刑。”要先对百姓进行教化,因为一味地强调法治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在教化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再辅之以刑罚。如果一开始就对百姓实行过重的刑罚,其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刑罚只是用来惩罚那些不接受道德教化或针对那些经过教化后依然我行我素的犯罪分子,他认为“教才是政之本也”。由此可以看出,董仲舒一方面,继承了儒家传统的政治主张,另一方面,在德治的基础上了融入了法家的治国理念,将荀子“礼法并举”的思想发扬光大,使之深入化、具体化。“德主刑辅”思想的诞生,标志着封建正统治国思想的确立。
  中国传统治国思想伴随着时代的变迁,被思想家不断地完善,在经过了儒家德治思想的洗礼,法家法治思想的尝试,最终形成了德治与法治合二为一的德主刑辅的观点,这一步一步的转变向我们展示出了一条清晰的中国传统治国思想发展的脉络。这些思想的转变充分地展现了当时时代背景下人们要求进步的强烈愿望,但由于所处的历史时期和社会条件,使他们的思想或多或少都带着阶级偏见和时代局限,无法摆脱小农经济和专制思想的束缚,因此,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是不可能在中国传统社会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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