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法两家治国思想的变迁 段媛博等
摘要:儒家维护“礼治”,提倡“德治”;法家强调用法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即“法治”。儒家和法家所代表的政治思想代表了中国治国方略的两个方向,并形成了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的两个传统。德治与法治虽然不同,但两者绝非对立,在经过历代儒家和法家学者的补充和发展后,礼法结合成为西汉的治国之道,并被后世王朝所沿用。离开了儒法两者的互补,就无法深刻理解和把握中国传统社会治国模式的结构和特点。
关键词:儒家 法家 治国思想 德法兼治
一、以德治国
中国古代的政治思想是在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环境下孕育而生的,它的形成凝聚着各个时期不同流派学者的智慧,是中国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中,儒家和法家是引领中国古代政治思想的两个主要流派,而儒家的德治思想和法家的法治思想哪个才是真正的治国之道一直是中国古代学者争论不休的焦点。但是从两种思想在各个时期发展的不同方向和走势来看,儒家的德治思想在经历了先秦和秦汉两个发展阶段后,逐渐取代法治思想,成为统治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主流思想,并在中国古代治国史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德治始于周公而成于孔子。周公是西周初期杰出的思想家,被称为儒学的奠基人,在他“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下,德治贯穿了周朝数百年来的统治,规范了奴隶社会的社会秩序。但是,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周天子权威的不断下降,诸侯割据,百姓备受战乱的困扰,如何结束这四分五裂的局面,实现国家统一,成为了统治阶级首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在这奴隶主阶级没落,封建地主阶级兴起的转型时期,一切百废待兴,为了适应经济基础而存在的上层建筑自然也随之发生了新的变化。其中最突出的即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德治是儒家治国思想的核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鲜明地表达了“为政以德”的观点,其含义是,如果简单的用行政手段来治理国家,用刑法来制约百姓的行为,那么这样虽然能减少百姓的违法犯罪,但他们不会因此有廉耻之心;如果用德治的方法治理国家,并用礼仪来约束百姓,那么他们自然而然有了羞耻之心,会自觉地遵守规矩。孔子不仅要求统治者要推行宽厚爱民的政策,同时要求统治者必须注重培养自身的道德修养。“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孔子又说:“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如果统治者自身正了,那么不需要法令,百姓也会听从你的指令,如果自身不正,那么如何做百姓的表率,让百姓信服呢?由此可以看出,孔子要求统治者对道德必须身体力行,认为自律是从政的基本条件。“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夫如是,则四方之民襁负其子而至矣。”礼、义、信是为君者应有的道德素养,以此来感染百姓,才能真正得到百姓的理解和认可,从而实现统治者所向往的安定有序的社会。孔子认为,道德的价值在于它对百姓的约束和影响是长久的,而刑罚带来的效果只是一时的,并非长久之计,但并未全盘否定法的作用。只是相较于法治而言,德治才是治标之本。
孟子在继承和发扬孔子德治思想的基础上,从“性善论”出发,提出君主要施“仁政”,行“以德服人”的王道,才能统一天下。孟子认为:“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其个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诸掌”(《孟子·公孙丑下》),君王要先有仁爱之心才能实施仁政,以德服人才能使百姓心悦诚服。“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君主以德行、教化来管理百姓,才能使自己的统治长治久安。
由此可以看出,儒家的德治论并非简单地强调有德的个人来治理国家,而是据德而治,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反对当时法家威慑主义的刑治,遏制任意立法和专擅杀戮。
二、依法治国
虽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家的兴起得益于儒家自身所携带的一些弱点,但是法家实行法治的重要手段——律法本身就是道德的衍生品,是为了约束道德而产生的强制手段,所以,尽管法治在实践中表现出了实际可操作性,但其过于严苛的刑罚脱离了法治的本意,忽视了对百姓的教化,使得法治思想没能像德治思想一样在治国史上占据明显的优势地位,但这并不妨碍法家的法治思想在历史演变的进程中为中华法系的诞生奠定深厚的理论基础。
首先提出“以法治国”思想的是春秋时期的管仲,而将这一治国理念升华成治国之术的是秦孝公时期的商鞅。商鞅是在秦国内忧外患之际,以其“强国之术”在众多变法思想家中脱颖而出,赢得了秦孝公的支持和信任,为秦国如何走上富国强兵之路出谋划策。他的变法思想的核心是以法治国,实现以法治国的基本手段是赏罚,基本内容是农战,基本目的是富国强兵,使君主享有绝对的至尊地位。首先,商鞅是重刑论的倡导者,从刑赏的角度来看就是要求重刑轻赏,而就刑罚的轻重来说就是要轻罪重罚。他认为只有轻罪重罚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行为,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而百姓碍于严峻的刑罚,不敢轻易犯罪,社会秩序自然得到了维护。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商鞅编织了一个极其严酷的法网,将百姓笼罩在法治的恐怖阴影下,以维护统治者的统治地位,但他并没有否认德在法治中的作用。其次,商鞅提出了“农战”思想,认为农是强国之本,战是基础。为此,对内商鞅制定了一系列重农抑商的政策,提高粮食的价格,鼓励耕织,同时,提高关市之税,使国民趋于农耕,旨在发展经济实现富国。对外在战,在那诸侯争霸、兵荒马乱的年代,国家在军事上的强大是非常有必要的,积极鼓励国民参军目的在于强兵。国富兵强才是征服天下的王道。最后,我们要清楚地知道商鞅提出的这一系列法治思想最终都是为封建君主专制服务的。他认为要想法治全面彻底的贯彻到国家的各个层面,君主就必须拥有绝对的权威和强大的权力,正所谓“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但是这种“尊君”的思想也不是无条件的,他要求君王要“任法去私”,一切以法律来权衡,也就是说法的权威高于君主,君主要受到法的限制。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商鞅并没有在实际中制定任何一条法律来限制君权,但其实他已经意识到了君主独掌专权的弊端,并告诫统治者不能因其私欲随意左右法律的实施,这在当时那个君主集权思想泛滥的时期是极具进步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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