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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缺陷与完善(2)

时间:2014-11-18 15:56 来源:发表吧 作者:刘延洋 点击: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规定不合理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的规定,世界各国一般采用“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而我国《条例》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立法界定方式上,采取“概括+公开列举+兜底条款+例外列举的方式”。

  根据《条例》的规定,对政府应该公开的信息作了解释,同时又从消极的角度对不应公开的范围作出规定。具体来说,对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和内容进行了规定,但其也并不能囊括所有应当或者说可以公开的信息。因而我认为这种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不尽合理、不尽科学。

  (三)有关信息公开救济途径的规定模糊

  在《条例》第33条第一款规定了一部分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接着又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除了对强制公开第三方信息的方式做了书面通知的规定以外,其他的条款中一般的公开和不公开的,都没有对方式作出要求,比如说以书面告知或说明理由,而只是说应当告知,或是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因而导致对救济途径的规定比较模糊。

  (四)未建立全面的监督机制

  好的制度都需要其他方式来监督执行,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这一制度的完善和进步,而我国立法中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没有规定强有力的监督措施,这样对于建设这一制度尤为不利。如果没有有力的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就会沦为一纸空谈,会使得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从而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一)将“知情权”这一概念明确写入立法

  我们应从立法层面采取措施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应当将知情权写入宪法,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加以保护,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写进宪法和法律,把知情权作为一个理念,适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应当把知情权的保障作为重点,制定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系列相关制度。因此,对于各项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我们都应当使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体系具有内在统一的价值取向,贯穿保障知情权的价值理念,使“知情权”这一概念更加为人所知。

  (二)准确界定信息公开的范围

  从上述对其的缺陷分析来看,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界定上,我们应该采用的原则就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对于政府信息该公开的是什么,大多数国家采取“概括加例外列举”的方式。因而我认为对于例外列举范围,我们应该规定,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外,还应包括纯属行政机构内部的工作制度和人事规章等内容,这一理念是借鉴了《美国信息公开法》的做法。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救济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程序的设立尤为重要,试想,如果民众的权利受到损害而没有合适便捷的救济途径,那么这一制度就会成为一个幌子。《条例》在这方面的规定也有其值得肯定的一面,《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举报或者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这可以为申请遭拒后的司法救济提供便利。但同时考虑到我国政府管理体制的特殊性,我们更应该明确的是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的平行性,那就是如果申请遭拒后,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救济方式,既可以行政复议、举报,又可以提请行政诉讼, 从而健全救济途径,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四)加强监督机制

  应该加强对于政府信息的监督机制,包括行政监督机制、司法监督机制以及媒体与舆论监督机制。我们知道,立法的监督主要通过制定法律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管职能,而司法的监督主要通过对个案的审判进行,媒体及舆论监督不具有强制力,是一种软性控制,上面的这些都不是用来专门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由于信息公开与政府实施的其他行政行为时不一样的,行政体系内部监督的机构化、法定化、常设化是大多数国家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共同特征。假如没有司法监督作为后盾,政府内部的独立监督部门未必是有效的。在如今信息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媒体和舆论监督也成为极其重要的一种手段。因为媒体和舆论监督具有见效快、成本低的优势,在推进信息公开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四、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行政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建立民主政治的重要手段。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有着进步的意义,但同时存在很多缺陷。以上浅谈了一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缺陷和相应应采取的完善措施,我希望在以后的实践中能够继续完善这一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加强公民的政治参与度,建立一个服务型政府,从而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参考文献:

  [1]应松年,陈天本.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4).

  [2]章剑生.知情权及其保障——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例.中国法学. 2008 (4).

  [3]曹冬梅.廉政建设视野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情报科学.2008.

  [4]姜明安,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山文岑.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缺陷及其完善.图书与情报. 2010(1).

  [6]孙天承,蒋秋明.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南京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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