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6农业污染治理法律缺失
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率先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PolluterPaysPrinciple,PPP),由于这一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环境污染问题,很快成为国家参与国际贸易的一项规则而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参照PPP的做法,中国于1979年在《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六条中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但该项原则主要针对点源污染,农业活动造成的污染长期被排除于环境管理之外,使得农民毋须对自己的污染行为承担任何责任。实际上,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并没有包含专门控制非点源污染的法律条文,针对农业非点源污染的专门立法也是空白。即使法律中涉及非点源污染问题的法律条款也是点到为止,这些规定只能算作与非点源污染相关,从指导思想上有利于非点源污染的预防与治理,但法律内容普遍不够细化、针对性不强,且缺乏法律强制效力,所以收效甚微。以《水污染防治法》为例,该法规主要是针对点源污染排放的控制,有关水污染防治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末端控制”、“点源控制”为主。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体系对企业建设项目的控制、生产环节的控制和污染物处理,对城市生活用水的处置都只体现了“末端控制”和“点源控制”的指导思想。大力提倡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实际上长期局限在对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治理上,根本无法体现“源头控制”,对非点源污染的控制更无从谈起。
2.7农民环境教育不足
公众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是控制农业污染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农民的农业生产引起了污染,但他们不了解过量施肥对环境的危害和对经济收入的损害,因此缺少避免过量施肥的意识和动力;另一方面,由于农民缺乏环境意识,因而也没有对污染的控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成败。而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培养公民环境道德,最主要的途径就是有效开展环境教育。然而,目前我国对公众的环境教育非常缺乏。据调查,在最近20年间,只有不到15%的家庭接受过施肥培训。很多农民对农药带来的污染和危害有所了解,但不知道化肥也会造成污染;有90%的农民所购买的化肥的包装上没有施肥指导说明;不少化肥和杀虫剂包装上的说明不充分、不恰当。因此,农民环境意识差的责任主要并不在于农民,而是政策上的疏忽。
3、农业污染治理的对策
农业污染的形成有很多原因,在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均有其成因。微观层面,迫于生存压力的农户为追求多投入、高产出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大量使用化学品而忽略了其对生态带来的危害,日积月累地污染了环境。本文则认为农业污染形成主要源于社会和政府政策的缺陷,包括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政策、污染治理资金投入不足、缺乏对流域环境的综合管理、农业与环境政策的脱离、农业污染治理法律缺失以及对农民环境教育不足等。要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还需要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才有可能更早地实现农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和谐。
3.1农业———环境政策一体化
由发达国家农业发展历程来看,农业-环境政策一体化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趋势,农业政策需要根据其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我国的《中国21世纪议程》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均强调了“农业-环境政策一体化”原则。
农业-环境政策一体化原则运用的重要领域之一便是粮食生产。预计到2030年我国人口将达到16亿,按人均400kg计算,粮食总产量应达到6.4亿t,需要在产量最高年份的基础上增产约1.3亿t。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我国的耕地面积逐渐减少将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因此粮食增产的压力将非常大。建国以来粮食生产的历史事实,证明了我国在保障粮食安全方面的巨大成功,但这一成就的取得,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单产的提高,即是以环境破坏为代价的。
在资源与环境约束下的新时期,国家政府不能仅仅考虑保障粮食安全这一唯一目标,还必须同时兼顾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协调粮食安全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处理好平衡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适当调整并制定粮食自给率,充分利用国内外粮食市场,可以减轻化学品使用对环境的压力,有利于环境保护。
3.2高效建立环境友好的农业技术与推广体系
一是建立污染监测体系,全面监测农田环境容量和耕地质量。农村环境状况调查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科学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前提。应尽快开展农业污染环境状况的调查,重点是农村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的状况。同时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的环境污染监测体系,为制定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全面可靠的信息。二是建设高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庞大的推广系统,并提升科技推广人员的素质,提高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工作效率。并将技术推广活动和各种商业活动(如经营销售等)严格分开,提升推广体系的运行效率。三是积极推广成熟的化学品使用技术。建立农药化肥清洁生产的技术规范,鼓励生产高效、长效、低残留的化肥、农药产品;因地制宜地推广成熟的化肥农药使用技术,采用平衡施肥、改良施肥方法和施肥时间等措施减少农药化肥的施用量。
3.3实行对流域的综合规划与管理
近年来,中国的水污染日益呈现出流域性特征且不断加重,如果没有正确的治水思路,我国的流域性水问题将会成为影响流域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因素。欧盟和北美国家大多采用循环经济学和流域综合管理原理,以河流流域为单元,实施环境保护政策并制定法规,以便进行综合规划治理。我国在农业污染严重的区域应以流域/河网区域为单位,进行综合规划治理。节氮、控磷、控药的基础上,建设农田生态拦截系统,原位减低农田排放;建设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开展区域河流整治,建设生态河床。
3.4增强地区农业污染环境管理的能力
农业污染治理能力建设还须从农村抓起。加强农村环境管理的能力建设,健全各级农村环境管理机构,提高农村环境管理能力。中央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农村环境保护计划,根据区域和流域环境管理的原则,分地区分阶段地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同时对基层环境管理人员实行培训并提供良好的技术。为防止新的农村污染,对农村项目和区域发展计划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已是迫在眉睫
3.5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对农民环境教育力度
利用基础教育、大众传媒、街头巷尾的宣传、技术人员入户讲解与指导等方式,采取简易、方便的方式对大众农户进行农业环境与保护的宣传和教育,积极引导农户参与到日常的环境保护活动中来。结合科技扶贫、文艺下乡等活动、利用环保日等重要活动,联合一些社会组织和社团如工会、科协等,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开展环保知识下乡活动,对农村人口进行广泛的环保知识宣传教育。并且通过文字流通形式,组织人员编写贴近农村生活、通俗易懂的环保宣传手册和图文并茂的宣传画,让广大农民了解农村存在的环境污染状况及其带来的严重后果,教育农民在日常生活中就要注意环境保护。
3.6建立和完善农业环境保护立法,明确各部门对农业环境保护的职能,协调各部门农业环保工作
系统建立农业生态环境法规和标准,积极修订现有不合理的法律标准,完善相关的农业保护立法。在管理上建立农业污染的综合协调机构,促进计划、农业、环保、水利、国土资源、财政等多个部门对农业环境保护参与协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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