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公意是卢梭政治哲学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准确认识和把握公意的概念是理解卢梭思想的前提和基础。卢梭的“公意”理论对当代中国社会建设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其理论困境其实就是人民民主实践中的矛盾。本文从分析“公意”概念的内涵出发,指出了卢梭“公意”理论的内在矛盾,即其理论困境,并结合我国社会政治建设中的实际,提出了一些消解其内在矛盾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卢梭;公意理论;内在矛盾;消解
中图分类号:B51/5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3-0057-02
让高·雅克·卢梭是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法国大革命的先驱者。在启蒙运动中,卢梭高举自由与平等的旗帜,对封建专制集权进行了最为猛烈的抨击,然而他本人却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人物。这一切都源于他的“公意”理论。
一、卢梭“公意”思想的内涵
“主权在民”和“公意”思想是卢梭社会契约论的中心。“公意”思想则是理解卢梭主权在民思想的关键所在。卢梭是这样阐释公意的:公意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它具有法律一般的巨大力量和不可转易性……它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造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1]。共同体中的每个人既有特殊利益(个别意志),又有共同利益(共同意志),“众意和公意之间经常总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2]可见,公意无非是指个别意志之间相互抵消之后所剩的共同的意志。
二、卢梭“公意”理论的困境
(一)公意概念的先验性,致使公意与众意和私意完全背离
作为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的核心概念,公意是从何而来的呢?卢梭认为公意来源于社会契约的缔结。虽然自然状态下,人们自由而平等,但却也面临着诸多的不便。为了应对自然状态下的不便,更好地维护个人利益,依据公意的指导,人们相约交出了自己所有的权利缔结社会契约,组成了政治社会,形成了代表全体人们利益的主权者。这个通过社会契约而形成的主权者共同体是一个有机的道德共同体,是具有生命、意志和独立人格的公共大我。主权者共同体的公共意志就是公意,它代表主权者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共同福祉。由此可见,公意是在政治社会建立前就早已存在了的,具有明显的先验性的特征。
公意的先验性表明它永远存在且永远正确,而公意却是众意或个别意志的交集。卢梭认为人总是自私的,众意总是着眼于个人利益,而公意又总是公正的,是公共利益的体现,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3],这就使两者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合的矛盾。公意与众意、整体与个别的完全对立,使公意的产生失去了众意的基础,而成为一个十分抽象虚幻的概念。由于脱离了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属性,这种所谓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公意变成了一种抽象先验的、超阶级的东西。实际上,这种超越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是不可能存在的。
(二)公意实现者的神秘性,形成公意与法律之间的张力
既然公意是主权者的意志,作为一个有机的道德共同体的主权者怎么去实现它呢?卢梭认为,公共意志的执行和体现要外化为法律,即法律体现公意。公意要外化为法律,就需要一个“与我们的人性没有任何关系,但又能认识人性的深处”,且具有“一种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智慧”[4]的立法者。卢梭所指的这个要为人类制定法律的立法者绝不是现实当中的人,而是一个超于社会之上全知全能的神明。
卢梭认为,国家的治理必然体现为法律治理,即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然而他又强调,作为共同体的公共意志,“公意本身就是法律——文本法律之外、之上的法律”[5]。由此可见,卢梭一方面主张政府要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即一切必须依法行事,使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另一方面又强调公意是至高无上不可侵犯的,其本意是将公意置于法律之上。由此,公意与法律的矛盾也就产生了,这是违背卢梭的初衷的。众所周知,法律的至高无上性有助于摆脱封建专制的统治,而公意的至高无上性则意味着专制。因为无所不包的公意可能更改法律、破坏权力运行的正常结构而制造专制主义。卢梭虽然看到了“公意”人格化的危险,但他还是决定让人民要一个全知全能者来拯救,由此而产生了拥有立法权的主权者与全知全能拯救者的矛盾,形成公意和法律之间的张力。
(三)公意表达方式的绝对性,导致“多数人专制”的可能
公意的本意是众人意志抽去私利后的部分,可在现实生活中,公意是怎么表达或践行的呢?卢梭认为,公意的表达依赖于公民全体大会投票,即体现为多数人同意的票决制。只要通过了票决,多数人同意,个人就必须完全服从,否则主权者可以强迫其服从,即强迫其“自由”。可见,在卢梭的眼里,国家是公民所应享有的权利的唯一裁判人,国家权力绝对地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这就为政治权威的机构和个人背离民主共和国的基本价值目标——自由和平等提供了绝佳的借口。民主的实践,必须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但也必须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即民主要允许和尊重不同声音和观点的存在。
建立在公意无限至上的基础上的社会制度,包含着一种导向专制主义的危险,亦即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人的专制”。主权虽来自人民,卢梭却认为主权是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这就使得公共约定和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往往受主权者的践踏和蹂躏,“这恰恰表明,任何一种不受限制的和约束的政治权威和国家权力,即使是人民主权,都可能导致最彻底的专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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