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从2002年到2004年:法院文化发展过渡时期
自2002年开始我国开始注重法官队伍的建设,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出台,首次明确了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的目标。法官毋庸置疑是司法过程中的主要角色,也对推动法律前进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对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要求不仅仅是从专业上、技术上而言,我们应该看到起背后起支撑作用的法院文化的重要作用。在之后的法院建设活动中,各地法院出现了层出不穷的法院文化建设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法官文化建设、审判文化建设、法院文化建设等方面。
在此期间,虽然我国各地出现各种法院文化的活动,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将此种活动明确为是法院文化建设,也没有普遍认可的明确的法院文化内涵的界定,此种局面可以被形容为是百家争鸣但无一正统的情况。所以此阶段被归结为是法院文化建设的过渡阶段。
(三)2005年至今:推动法院文化建设的新时期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以文章的形式对各地举行的法院建设活动予以肯定,这是我国法院文化建设历史性的转折点。由此各地法院的法院文化建设活动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号召,加强了其建设动力。随着2005年9月第一次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座谈会的召开,法院文化建设的主要建设、具体实施方案以及法院文化建设的发展方向都逐渐明朗起来。法院文化常会被人们加以意识上的、抽象的形容词。对法院文化的探讨容易陷入假大空的思维定式。这种担心不是没有理由的,但是在这一时期的法院建设活动中,各地法院以法院文化为指导,将行动付诸于各种实践当中,诸如对法律符号象征的研究、法院图书馆建设、法官队伍高素质要求等,旨在运用各种具体的实践活动,进一步推动法院文化的建设,由此完全打消我们的疑虑。
不仅法院内部重视法院文化的建设,学界学者也将研究目光放在了法院文化建设的研究之上。学者纷纷著书立说,将法院文化建设再打一剂理论强心针,针对法院文化的研究和文章层出不穷,学者大多以明确法院文化内涵、法院文化形式及法院文化机构建设为主要内容。这使得法院文化建设的理论基础又更加地丰腴起来。
三、西方法院文化概览
西方法院在其工作的具体过程中也有政治因素的干扰,但其司法的被动地位是显而易见的。人民群众将司法过程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方法之一,是群众法律意识的体现。司法的被动地位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必要条件,也是其与主动行政的主要区别之一。司法保有其被动地位,不仅能够很好地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官先入为主而做出不公正判决。
在法官队伍建设方面,重视法官素质培养,突出法官神圣地位。法官作为直接面对和处理法律问题的重要角色,赋予其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解决实际问题时可以找法和造法的必要前提条件。①这使法官造法过程保有其流畅性、变通性和独创性。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国家在法官培训的问题上,侧重点各有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大多是律师,职业化程度高、法律知识丰富,因此这些国家的法官在任职后的培训就主要侧重于提高司法技能。澳大利亚的多数法院,法官或治安法官提高专业能力通过自发组织的各种委员会来完成。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大部分是来自法学院的法学专业毕业生,要进行司法实践技能传授,就需要通过对年轻法官的培训实现。
在西方审判制度方面,西方当事人确定自己权利的地方便是法院,也就是判断当事人在纠纷或者矛盾中谁是正确的。对法院来说,审理和判决是它的重要活动,其他的功能或者作用则是辅助性的活动。在具体的诉讼活动中法律权利被证实,从而得到实现,当某个人生命其有选举权的时候,就是说明他的该项权利被侵犯,并且希望通过法院判决来恢复他的这项权利,一个正常拥有选举权的人不会意识到自己拥有的这项权利。当然,这项权利是否最终存在,也是通过法院判决来确定。因此在西方,审判就是对权利的肯定或者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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