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民营企业互助基金监管体系创新
本人认为,监管体系应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创新:
(一)科学合理设置监管部门,明确监管责任,杜绝多部门联合施政
根据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和实际现状,各地的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应该参与到互助基金监管体系当中,依法依规各司其职,履行监管职责。这样设置的主要目的既不需增加新的部门和人员经费支出,又能充分利用现有的机构编制。
1、金融办:主要是起到沟通协调的作用。金融办沟通协调民营企业协会或商会、互助基金理事会、人民银行、银监局、专业管理机构、托管银行等部门,及时协助解决互助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帮助互助基金理事会、专业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化解矛盾和纠纷。
2、人民银行:利用信用机制对互助基金会员进行监管。诚信是民营企业的立足根本,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财富和最关键的核心价值。全社会正在建立诚信社会,树立诚信体制。同样,民营企业互助基金正是基于会员的诚信基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互助基金章程,严格履行互助基金合同,及时、足额归还资金,树立良好的诚信机制,推动互助基金健康发展。
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民营企业互助基金章程》,可采用如下监管方式:一是利用信用机制,建立互助基金会员信用档案,并通过对成员资金使用及归还进行综合信用评级。二是定期对信用档案分析比较,形成信用报告。三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恶意履约会员进行监管,同时也对互助基金进行监管。四是与各部门建立信用共享制度,并及时把信用分析报告向金融办、银监局、互助基金理事会、专业管理机构等部门进行通报。五是建立定期公示制度,对互助基金会员履约和互助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公示,推动整个诚信社会建设。
3、银监局:对互助基金规范运作、合法合规进行监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互助基金章程》规定,银监局对互助基金整个运作过程包括互助基金设立清盘、章程、资金来源、基金运作、资金安全、收费标准、风险控制、合法合规性等进行监管,使其规范运作;对决策机构、管理机构、托管机构是否各尽其责,信息披露是否及时、透明监督;对违约成员的处罚是否合理进行监管;确保整个互助基金资产的安全,杜绝资金的灭失、挪用和关系链;杜绝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犯罪行为的产生;确保互助基金健康、良性发展,防止走偏或流于形式。
监管的方式可以是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的结合:一是采取备案制:对互助基金章程等重要文件实现备案制,对不规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指导予以纠正。二是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抽查、设立投诉电话或邮箱。三是建立奖励惩罚机制:对运作良好、积极推动民企发展的互助基金进行公开表彰和奖励,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利用信贷政策资助优势对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互助基金章程的成员进行公示或惩罚,并通报有关银行对其贷款进行限制,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绝不袒护。四是部分授权给行业协会/商会,委托他们代行使部分监管权力。
监管部门贵在精而不在多。只有科学地设立监管部门和职责,才能构成互助基金科学运作的前提条件。其他不合理的政府部门少设立、少参与,杜绝无关部门为了一己私利形成既参与又不承担责任的局面出现。
(二)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绝不越权执政
1、民营互助基金的监督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各司其责,严于律己,依法施政。监督机构应维护所有出资人特别是中小出资人的利益,监督互助基金合法合规、科学有效、规范运作,良性发展。
2、政府监管部门既要适度监管,防止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又绝不能越俎代庖、管的过死,关键是把握度:该管的一定要管,不该管的绝不介入,绝不越权执政。这是创新型民营企业互助基金健康、良性发展的基础。
(三)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互通交流信息
信息的交流、畅通是整个民营企业互助基金规范、科学、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监管部门与互助基金理事会、基金会员、专业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信息交流,科学利用信用档案及综合评级分析报告、监管分析报告提供的信息,做到互通有无,及时准确。
四、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通过对监管体系创新,民营企业互助基金将得到良好的监管。监管部门、民营企业协会/商会、治理机构、专业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共同协作,形成合力,发挥其“互助救急、信用管理、资金安全、透明规范、专业管理”的特点,积极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成本高,防范和化解资金矛盾、创新融资体系,为本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同时又能杜绝利用互助基金搞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互助基金健康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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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钟本刚.创新型民营企业互助基金研究[J],中国商贸,2014(4)
[3]钟本刚,张陆洋.民企互助基金重树信用机制[J],投资与合作,2012(4)
(钟本刚,1971年生,山东聊城人,经济师,云南鹰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研究方向:投融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资本运作及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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