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与国内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一)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美国,1995年开始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政策,也就是免税政策。欧盟,1998年提出向网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欧洲消费者征收增值税;2001年12月,对欧盟以外地区的供应商通过网上向欧盟消费者销售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新加坡,2008年8月发布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境内网上运营所得征收所得税,货物营运人员征收劳务税;印度,1999年4月,境外电子产品在印度取得收入征收预提税;大多数国家电子商务还没发展起来,尚未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征管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对美国的电子商务免税主张存有戒心,因为这意味大幅缩小税基,减少财政收入(万莉莉,2012)。
(二)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大致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认识阶段,1996-1997年,我国政府、商贸企业开始认识电子商务;第二阶段,广泛关注阶段,1997-1998,我国掀起电子商务热潮;第三阶段,应用发展阶段,1999至今,政府制定电商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但税制尚未对电子商务做明确规定。2000年4月,时任财政部长项怀城在北京召开的“世界经济论坛2000中国企业高峰会”上表示,不想放弃征税权;2005年1月,我国第一个专门指导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2007年3月商务部发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8年10月《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颁布;2008年11月北京市地税局公布虚拟交易税征收细则;2011年6月,武汉国税局开出了国内首张个人网店税单,对淘宝皇冠女装网店“我的百分之一”征税430余万元(何立衡,2011);2013年3月,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调研电子商务征税,将从制度对其进行完善,既要促进其发展,又要使其健康发展,同时还需要履行纳税义务。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思路
(一)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选择
1.是否征税的选择。目前有两种观点:一是免税,二是征税。本人认为,从长远看,我国电子商务应征税,只不过现在处于发展阶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措施,不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国家也实现税收收入的增加。
2.税种的选择。一是对于间接电子商务,交易性质比较容易明确,税种认定也不难,应将间接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有形商品视为常规商品的延伸,明确地认定有形商品的交易行为符合增值有关规定,予以征收增值税;二是对于直接电子商务,对于这些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劳务还是销售特许权使用产品就很难判定。如软件的销售,对于版权转让的软件销售应视为转让无形资产,应征营业税,这是没有争议的。三是对于非版权转让的软件销售如何界定就存在广泛的争议。笔者认为将其视为转让货物,征收增值税比较合理。对于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参考所有权是否转移,确定适用税种,对于所有权没有转移的情况一般应征营业税。当然,由于增值税保持税收中性等优点,我国应继续扩大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将更多原本应征营业税的行为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最终实现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数字新产品统一征收增值税,使其与传统有形产品的税收待遇一致(黄博深,2012)。
3.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在税收管辖权上,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出台各种政策、优惠措施以及吸引外来投资,外来投资较多,因此在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上应坚持地域管辖原则。但不可否认,地域管辖原则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实施起来有很大的困难,在税收征管技术问题尚未解决之前,一味坚持地域管辖权没有实际意义,应采取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同时,我国应积极研究制定措施,完善我国税法,防止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地域管辖权的弱化,避免居民管辖权的广大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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