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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体器官捐赠行为的立法完善(2)

时间:2014-04-25 05:47 来源:发表吧 作者:史琳孙业礼 点击:

  三、制定《人体器官捐赠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器官捐献符合治病救人的人道主义,体现了人类的崇高献身精神。在发达国家,身后捐献器官已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据1990年美国盖洛普民意调查表明,有60%的人愿意死后捐献出自己的器官。1991年澳大利亚和1994年瑞典的有关报告显示,有61%的人可能捐献出自己的器官[3]。然而相比之下,我国却是供体数量严重不足。难道我们的国民真的没有爱心吗?仔细分析笔者认为大概有以下原因:(1)我国几千年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使得我们的国民普遍缺乏捐献器官的意识。(2)由于我国对器官捐赠的宣传力度不够,很多愿意捐赠自己器官的人尚不知道捐赠人体器官的程序和受理机构。此外由于捐赠是无偿的,有时捐赠者需要自己花钱做检查、测试、鉴定和公证等项目,很多人嫌麻烦或者不愿意花钱而放弃捐赠。(3)目前我国的医患关系紧张,患者对医院的不满,以及缺乏对医院的完全信任,致使很多人不愿意捐赠自己的器官。有些医疗机构为了避免“惹麻烦”,也不愿意接受器官捐赠。4.由于目前我国没有健全完善的人体器官捐赠程序,现实生活中的个别案例给普通百姓带来负面的影响,使得很多人不愿意捐赠器官。纵观上述原因,大都是因为法律的缺失而造成的,因而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器官捐赠法。

  我国是人口大国,如果我国的人体器官捐赠立法十分完善,各项制度十分健全,我国的国民普遍愿意捐赠自己的人体器官,特别是身后捐赠,那么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数量和技术一定排在世界之前列。以角膜移植为例,我国有很多患者因为角膜受损致盲致残,其中大多数可以通过角膜移植手术而重见光明。但由于我国的角膜来源极其匮乏,全国每年实施的角膜移植手术量还不及美国的十分之一,甚至远远低于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果我们真的发挥了自己的人口优势,哪怕只有千分之一的人愿意捐献自己的器官,那就已经足够了。然而由于我国的器官移植供体极其匮乏,这已严重制约着我国器官移植临床救治工作。因而我国急待需要进行人体器官捐赠的立法。概言之,我国人体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一是解决器官移植供体严重缺乏问题的迫切需要;二是保障和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医师依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迫切需要;三是促进器官移植医学发展,造福社会的迫切需要;四是打击人体器官买卖或变相交易,制裁犯罪的迫切需要[4]。

  四、完善我国人体器官捐赠行为的立法建议——以人体器官捐赠立法的基本原则为中心

  由于人体器官捐赠行为涉及医学和法律的很多内容,且人体器官捐赠行为包括人体器官捐赠的基本原则和法定形式、捐赠的渠道、人体器官捐赠的有效和生效要件、人体器官捐赠的具体程序规制、人体器官捐赠的监督机制等内容,所以仅依靠一篇论文是难以阐述清楚的。本文仅以人体器官捐赠立法的基本原则为中心进行论述。

  (一)坚持人体器官捐赠的自愿原则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不捐献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器官。

  人体器官捐赠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它是自然人生前依个人的真实意愿自主决定的,或者当自然人死后,由其利害关系人自主决定,是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的。此外,捐赠器官不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它是道德层面的表现。为了更好的保护捐赠者的权利,法律应允许其在捐赠的器官植入他人体内前随时变更和撤销捐赠事项,同时受捐赠者或第三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捐赠行为。

  对于活体器官捐赠,应当充分保护捐赠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捐赠者有权了解进行器官捐赠的相关医学知识,包括手术对自身身体健康的影响和手术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医院应当向捐赠者如实告知这些情况。捐赠者了解上述情况后,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捐赠自身器官,并且应当明示的做出。对于遗体器官捐赠,死者的家属同样享有绝对的变更权和撤销权,这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

  对于死刑犯的器官捐赠,为了防止权力寻租,充分保证死刑犯的自主权,对于死刑犯捐赠器官的条件、程序和手续应该明确立法,阻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从死刑犯尸体或尸体器官中谋取私利。

  (二)坚持人体器官捐赠的无偿原则

  基于目前我国人体器官供体严重不足的现状,很多学者主张建立捐献激励机制和人体器官的有偿捐赠,以此来解决供体不足的难题。笔者一直坚持和主张无偿原则,既然捐赠器官是公民道德层面的表现,是人类的伟大善举,我们应该保障这种善举的纯粹和无暇。如果一个人真心想要捐献自己的器官给他人带来健康和幸福,它基本上也不会在乎补偿的问题了。就像最近云南出现的迄今年龄最小的器官捐赠者——8岁的惠永丹,无偿捐献出自己的四个人体器官,挽救他人的生命健康。

  此外,基于我国目前的法制和医疗环境,如果我们实行器官的有偿捐赠尚不能绝对地杜绝“有偿的变异”,即用形式上的合法有偿掩盖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我们就应当坚决的实行无偿捐赠的原则。

  (三)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思表示和保护捐赠者合法利益的原则

  捐赠人体器官是捐赠者的一项善举,捐赠者是否愿意捐献自己的器官、捐献何种器官、如何进行捐献,以及捐献给谁,这些方面都应该充分尊重捐赠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医院或医生违反捐赠者的意思表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我们在坚持无偿捐赠原则的同时,对于捐赠者因捐赠自己的器官而进行各项检查而产生的费用,国家应该予以免除,并对医院由此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

  (四)坚持人体器官捐赠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目前我国的医患关系比较紧张,大多是因为信息不公开,程序不合法所致,这就导致患者对医生和医院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信任。基于这种现状,很多人不愿意捐赠自己的器官,不是我们的国人没有爱心,而是出于各种不信任,担心自己的善举变成权力寻租的工具,担心自己捐赠的器官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有钱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优先获得,而真正需要的弱势群体则没有机会获得。

  因而人体器官捐赠立法一定要遵守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人体器官捐赠的登记信息要公开,器官分配的程序要公开,移植的过程要公开,并且整个器官捐赠和移植过程,应该公平公正的进行。富有的亦或贫穷的,社会地位高的亦或地位低的,教育背景高的亦或没有文化的,每个患者获得器官捐赠的机会应该是均等的,我们应该平等的尊重每一个患者,制定出人人遵守的规则,公平公正的进行器官移植。

  参考文献:

  [1]刘敏.器官捐献法律制度初探[J].现代法学,1996,(1):86.

  [2]吴优.浅论人体器官捐赠行为的法律效力[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19.

  [3]郭自力.论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J].中外法学,1998,(5):98.

  [4]石恩林.我国人体器官捐赠移植立法问题研究[J].医学与哲学,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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