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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体器官捐赠行为的立法完善

时间:2014-04-25 05:47 来源:发表吧 作者:史琳孙业礼 点击:

  摘要:人体器官合法有效的捐赠是器官进行移植的前提,没有捐赠的器官就无法进行器官移植。由于我国人体器官捐赠立法十分不健全,使得器官捐赠行为面临很多问题,也造成器官的供体匮乏,进而阻碍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分析我国当前人体器官捐赠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讨论制定人体器官捐赠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如何完善人体器官捐赠的立法行为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人体器官;器官捐赠;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3-0069-03

  一、人体器官捐赠行为概述

  (一)人体器官捐赠行为的概念

  人体器官捐赠行为是指公民自愿将自己具有生理机能的器官、组织以及公民死后的遗体赠与他人的行为[1]。

  (二)人体器官捐赠行为的特征

  人体器官捐赠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它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照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做出是否捐赠的意愿,并由此发生法律效力。人体器官捐赠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人体器官捐赠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所谓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器官捐赠人做出捐赠自己的身体器官、组织以及死后遗体的意思表示,无论受赠人是否同意,该行为即可成立。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他们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他们有权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活体捐献或身后捐献,只要其自愿做出了捐赠器官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近亲属就无权干涉,否则是对公民身体权的侵犯。而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或不能完全辨别自己捐赠身体器官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因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独立进行活体器官捐赠的权利。如果要进行活体捐赠,必须取得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而且这种同意还必须经主管机关的复议和批准。一般情况下,监护人无权同意或代理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捐献身体器官[2]。

  2.人体器官捐赠行为是无偿的法律行为

  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了捐赠人体器官应当是无偿的行为。捐赠的无偿性意味着捐赠者捐赠自己的器官时,不需要受赠人支付任何费用和报酬。当为了他人的生命健康而贡献自己的器官、组织或者遗体时,这是一种值得赞扬的人道行为,它既不追求利润,也不讲究等价交换。

  3.人体器官捐赠行为以当事人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前提

  人体器官捐赠行为是否全面真实的反映了器官捐赠人的意思表示,将直接影响捐赠行为的效力。捐赠行为是自愿行为,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做出是否捐赠的决定,所以要防范与杜绝捐赠人因受胁迫、欺诈或者重大误解而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4.人体器官捐赠行为是实践性法律行为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188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前面这句话是我国合同法的法条,我认为可以直接引用,不算抄袭)笔者认为因为人体器官捐赠行为不是简单的物的赠与,它关系到人的身体和心理的健康问题,所以当赠与人在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之后,因为个人心理发生变化而要求取消赠与时,我们就不能再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88条的规定要求赠与人必须履行其赠与。我们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赠与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鼓励更多的人自愿捐赠自己的器官,救助更多的生命。

  二、我国人体器官捐赠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1年上海通过了国内第一部关于人体器官捐赠的地方性法规——《上海人体捐献条例》,但是该条例很不完善,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内容,也没有发挥特别大的作用。随后全国其他部分省市也开始制定本地方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例如2003山东省颁布实施《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2003年深圳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2005年福建省制定了《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等。2006年3月16日,卫生部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关于器官移植的部门规章《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但对器官捐赠的指导意义不大,只是从医疗技术层面进行规范。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但该条例主要规定了人体器官移植的内容,对于器官捐赠只规定了无偿捐赠的原则和红十字会的宣传职责。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关于人体器官捐赠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人体器官捐赠法,其相关的法律条文只是散见于个别省份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之中。因而现实生活中的人体器官捐赠行为还存在很多不足,在人体器官捐赠的法定形式、捐赠的渠道、人体器官捐赠的有效和生效要件、人体器官捐赠的具体程序规制、人体器官捐赠的监督机制等方面,目前法律规定还十分不健全,这就导致我国的人体器官捐赠程序混乱,供体数量严重不足,地下器官买卖行为屡禁不止。

  我国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总会也在积极推动建立中国人体器官捐赠体系,于2010年3月首先在天津、辽宁、上海、浙江、山东、广东、江西、厦门、南京、武汉10个省市启动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动员和器官分配试点工作。自此各省纷纷在本省范围内积极推动人体器官捐赠的各项工作。据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总会在2012年3月份举行的全国器官捐献试点总结会上披露的数字,自2010年3月中国红十字总会与卫生部正式启动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开始,截至2012年3月,我国共完成器官捐献207例,捐献大器官546个,挽救了500余个垂危的生命。但是这个数字,相对于庞大的等待器官捐赠的受体而言,显然还是很少的。因而我们需要健全立法,保护供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捐赠程序,让更多善良的人们用他们的善举换回他人的健康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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