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音乐审美的心理结构与接受者的情感对应:“人心随乐而变”“倡和有应,以类相动”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由于生存空间相对封闭,追求顺应天意、简朴单纯的生活方式,和自然之间形成了密切的关系,就像宗白华先生所提到的:“因为中国人由农业进于文明,对于大自然是‘不隔’的,是父子亲和的关系,没有奴役自然的态度”。[6]人与自然的亲和关系必然反映在审美文化艺术中。基于对大自然信息的接收和对自然美的欣赏,中国人建立起“人——自然——艺术”的审美交互作用关系,形成了“人心随乐而变”“以类相动”的审美心理结构。
《乐记》论述了艺术接受中审美主客体相互影响的对应关系,即“人心随乐而变”和“倡和有应,以类相动”。《乐记·乐言篇》说:“夫民有血气心知之性,而无哀乐喜怒之常,应感于物而动,然后心术形矣。”[7]“这里讨论了音乐艺术对接受者的影响力,音乐通过对人心灵的震动来影响人的情感和情绪,情绪的特点是可变的,没有定性,喜怒哀乐随着外物的刺激而发生着变化。作为“物”之一的艺术作品的感人也是如此。音乐艺术的美丑善恶直接决定着接受者的情感反映,不同类型风格的音乐,使听者会产生“思忧”“康乐”“刚毅”,“肃敬”“慈爱”“淫乱”等不同情感的反映和共鸣。例如,好的音乐感化了人就使人向善,坏的音乐感动了人就使人向恶。同时,《乐记》还认为,艺术是社会的产物,不同社会地位、不同文化教养的人,审美意识、审美能力不同,对于艺术的欣赏和感悟也是有差异的。
《乐记·乐象篇》中指出,审美主体和对象之间有一个相互对应的动态关系,不同的音乐艺术,给接受者不同的感觉和效应。艺术的高雅与低俗,影响了审美对象的情感反应,而审美对象情感的不同反应又影响了对艺术的需求。艺术与接受者对于艺术的情感反映和心理需求,呈现出“倡和有应”“以类相动”的对应的关系。
在倡和有应、以类相动中,人们还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赋予对象以感情的投射,运用比喻、拟人、象征等手法,给予对象以美的体验与感悟,这在心理学上称为“移情”。《乐记·乐象篇》中“顺气成象”“逆气成象”“清明象天”“光大象地”“终始象四时”,[8]都是赋予了对象以超越自身意义的更为丰富的文化内涵。把抽象的意蕴融合于具体的感性意象之中,在人们丰富的想象与联想中实现“以类相动”的审美体验。
音乐的节奏与人的情感结构相对应时就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实现了人与审美对象的情感共鸣。《乐记·乐本篇》中列举了“人心之感于物”的六种情感的表现,感物之后发出的声音的表现也是不一样的,《乐记·魏文侯篇》所讲到钟、磐、琴瑟、箫管、鼓鼙等五声不同,所引发的思绪也各不相同。究其原因,因为人们以不同的心理去感应事物,在多次以类相动的实践中人的心理与音乐形成了特定的审美类型。现代审美心理学也表明,人们在长期的审美实践中,特定的主体根据自己的审美趣味或者某种规范或导向,如果经常欣赏某一类对象,那么,欣赏者与这类的审美对象就有可能逐渐形成积极互动的审美关系。人们在长期的审美实践中,根据自己的审美情趣或某种规范或指南,如果经常欣赏一种对象,那么,审美主体与审美对象之间可能会逐步形成一个良性互动的审美关系。
3音乐的审美情感与人的性格:“声歌各有宜”
《乐记》在2000多年前就发现了音乐与人的性格的关系,即不同性格的人适宜演唱不容风格的歌曲这一心理学思想。性格是由遗传因素与社会环境中获得的、后天经验交互作用形成的稳定的行为习惯。它是人典型的、稳定的心理特点。情感在音乐艺术中可以自然的流露出来,因此,一个人的性格可以通过音乐中的情感充分的表现出来。
创作主体的艺术创造都是在其自我心理活动的支配下进行的,艺术活动是基于人的心理活动的必然结果,它离不开人的心理活动。创作者的性格和独特的见地都在其艺术作品中有所体现,性格与创作主体关系十分密切。性创作者的作品风格很大程度上由其性格决定,而对音乐演唱者来说,选择什么样的作品来演绎也和其性格有很大的关系。《乐记·师乙篇》对此有所论述,子贡见师乙问道“赐闻声歌各有宜也,如赐者,宜何歌也?师乙曰:“……宽而静,柔而正者宜歌《颂》;广大而静,疏达而信者宜歌《大雅》;恭俭而好礼者宜歌《小雅》;正直清廉而谦者宜歌《风》;肆直而慈爱者宜歌《商》;温良而能断者宜歌《齐》。”[9]《风》《大雅》《小雅》《颂》《商》《齐》是《诗经》是诗经中的六种诗歌,从子贡和师乙的对话中,并没有谈性格二字,但从谈话内容分析,他们正在谈论音乐与人的性格。如果只从子贡对师乙的问话来看,可能是指性格,也可能指嗓音;但从师乙回复的六种条件来说,就可断定是指的性格而不是嗓音。如“宽而静,柔而正”是指“宽厚、平静、柔和、正直”的意思;“广大而静,疏达而信”即“胸怀宽大、直率、诚实”的意思;其余如恭俭、好礼、正直、清廉、肆直、慈爱、温良、能断等,全是描绘性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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