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通道费问题的法律分析及规制(2)

时间:2013-07-17 10:21 来源:发表吧 作者:任 民 点击:

  再次,目前全国绝大部分商品已经处于供过于求或供求平衡状态,"销售通道"成为一种"稀缺资源",销售商凭借其掌握的这种稀缺资源占据优势地位,成功地压低了进货成本,同时向供货商要求各种类型的费用,对中小型供货商造成了巨大的成本压力。因此对于大部分中小型供货商,销售商实际处于优势或者说支配状态。在"通道费"的行受贿过程中,大部分中小型供货商作为行贿人,为了防止自身商品货物被排挤,无法获得足够的市场份额,不得不满足销售商提出的高额的"通道费"。对中小型供货商来说实属无奈之举。相比之下,对于小部分资金雄厚的供货商来说,"通道费"对他们自身发展的压力会小得多。更有甚者,资金雄厚的供货商会借助"通道费"加强对销售终端对市场份额的控制,使得"大型供应商的市场占有率越来越高"[]。

  最后,大部分中小型供货商作为行贿方处于被动消极的弱势地位,销售商处于强势地位,销售商在供货商的生存和利益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主导作用。不仅如此,供货商对于"通道费"的金额及方式可以有比较明确的导向作用。少数资金雄厚的供货商才会在供货销售双方中占据主动,处于强势地位。

  五、"通道费"问题的法律规制

  我认为,在"通道费"的处理上应当认真从积极商业贿赂行为和消极商业贿赂行为两个方面进行甄别。

  (一)积极商业贿赂在客观方面上,买方市场下众多的货物在供买方选择时,市场总会千方百计使商品循环流通,商业贿赂作为一种扭曲的追求平衡的方法,便随之产生。在主观方面上,经营者唯利是图,置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于不顾,进行商业贿赂。小部分资金雄厚的供货商借助于高额的"通道费"恃财垄断零售商货架、乘机借此机会排挤中小企业的竞争,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针对积极商业贿赂中,行贿的资金雄厚的供货商和收取高额"通道费"的销售商进行强有力的惩罚,并要求其承担中小企业的损失赔偿责任。

  (二)消极商业贿赂是行贿人不得已作出的行为,行贿的动机是消极被动的。与弱势的行贿方相比,受贿方在消极贿赂贿赂中占据主动。销售商不合理地收取高额"通道费",使大量中小企业因负担不起而被拒之门外,许多新产品无法以最经济,最快速的方式得到消费者的反馈意见,不是延误商机就是造成产品积压。巨额的"通道费"就像隐藏在高物价现象背后的巨大黑洞,吸走了本该属于生产商和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显著提高了中国社会的流通费用率。

  因此,我们应当让收取高额"通道费"的销售商受到应有的惩罚,承担中小企业的损失赔偿责任,对于中小型供货商的行贿行为我们应当进行警告和训诫。

  参考文献:

  [1]李娟.超市通道费合理性分析及对策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1,(5):77.

  [2]上海连锁经营研究所.不能不收的缘由[J],中国商贸,2003,(2):12-13.

  [3]胡学庆."通道费"的界定、合理性及利弊分析[J],上海经济研究,2008,(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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