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通道费问题的法律分析及规制

时间:2013-07-17 10:21 来源:发表吧 作者:任 民 点击:

 【摘要】本文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对"通道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对"通道费"现象产生原因的分析,提出对于"通道费"在商业贿赂的认定上分为积极贿赂与消极贿赂两种性质,并认为应当针对不同的供货销售关系区分对待"通道费"问题,最后提出了惩罚和训诫两种不同的法律规制办法。

  【关键词】通道费;商业贿赂;法律认定;经济法;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为了争取有利的竞争地位与相对优势,采取各种竞争手段为自己谋取利益,这其中就包括了不正当竞争手段。

  一."通道费"现象的基本概述

  本文中的"通道费"指的就是销售商在商品定价之外,向供货商直接收取或从应付货款中扣除或以其他方式要求供货商额外负担的各种费用。现实中,"收取通道费是中国超市的一种赢利模式"[],除了早已普遍存在的进店费、上架费、堆头费、新品上架费、快速通道费(供货商为使自己的商品被置于超市货架的显眼位置而必须交纳的费用)等。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性质界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认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本文认为,应当将商业贿赂行为分为积极商业贿赂行为和消极商业贿赂行为两种:

  (1)积极商业贿赂行为是经营者为了销售更多商品,获得更多经营利益,在某一交易或者服务领域占领市场谋求未来发展而进行的,是经营者的积极行为。在行贿和受贿两方上,经营者作为行贿方处在积极主动的主导地位。积极行贿的经营者以资金雄厚的大型企业为代表,他们为了占领市场份额对行政部门及销售市场终端进行强有力的行贿行为,达到控制市场的目的。

  (2)消极商业贿赂行为是经营者为了打开市场,更多地销售商品,实现资金回流,进行循环生产,实现企业生存为目的的。是经营者不得已而为之的消极行为。在行贿和受贿两方中,经营者作为行贿方处于被动消极的弱势地位,受贿方处于强势地位,受贿方在行贿方的生存和利益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主导作用。因此,受贿方对于贿赂的金额及方式可以有比较明确的导向作用。

  三、"通道费"现象的市场分析

  进入微利时代后,多数零售商选择倒逼供应商,通过收取各种费用和占用供应商资金的方式挤占上游利润而作为补偿。在这种恶性循环中,收取通道费已经成为零售企业重要的盈利模式。"微利的时代特征是导致通道费不得不收的最主要缘由"[]。据上海联华、京客隆、物美商业的年报显示:从2004年起,其通道费收入就直线上升,其合计几乎等于、在个别年份甚至还超过了销售货品毛利所得,"经营利润普遍处于极低的水平"[]。

  在销售商和供货商中间,除去摆在明处的通道费,还有一种隐性的通道成本扣款或无限期拖欠供货商货款。一般情况下,供货商先设法将自己的产品摆上零售商的货架,等销售一段时间之后零售商才会支付货款,如某超市规定所有的门店第一年扣掉供货款45%,第二年扣掉供货款24%。有时面对销售商无限期拖延供应商的货款,为了维持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大部分中小型供货商只能忍气吞声,一再忍耐。因此,"通道费是零售商市场势力的运用"[]。

  四、"通道费"现象的法律认定

  本文认为,大部分"通道费"属于商业贿赂中的消极商业贿赂行为,少数属于积极商业贿赂行为。理由如下:

  首先,"通道费现象"是供货商为了获得商业利益,扩大市场份额而进行的秘密给付财物或者提供其他利益给销售商的现象,所涉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账簿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阻碍健康的市场机制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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