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校园安全职能部门作为校园安全管理的中枢机构,在创建“平安高校”中应该承担起重要的职责,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努力把工作重心转到监督检查、安全教育、服务协调和安全管理上来。
关键词:高校;保卫工作职能;平安高校;职能转变
中图分类号:G7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727(2014)03-0127-03
高校保卫组织在平安高校建设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职责和任务。如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和保障高校事业健康发展,是摆在高校保卫组织面前必须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
高校安全保卫工作职能的现状分析
(一)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历史发展来看,高校保卫组织是维护高校乃至国家稳定的重要力量,是国家公安机关不可缺少的基层组织,是高校校园综合治理的主要部门,为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安定和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改革开放以来,高校保卫工作的职能随着形势发展发生了重大转变。在实践探索中,逐步形成了“防范、管理、教育、服务”四位一体的工作新思路、新机制。(1)在防范职能方面,强化政保管理、治安管理、消防管理、校园秩序管理,从打击违法犯罪为主过渡到预防为主、打防结合阶段。(2)在管理和服务方面,强化安全服务能力,寓管理于服务中,由保护个体安全拓展至为师生提供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安全保卫工作从单纯以涉案师生为管理对象扩大到将全体师生作为服务群体,师生由被动管理对象变为服务主体。(3)在教育方面,强调对全体师生员工的安全宣传与培训,通过安全教育活动、安全知识宣传、安全知识授课等形式强化教育职能,并将安全教育与安全防范、管理、服务融为一体,形成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保卫工作机制。
但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在科学有效发挥保卫工作职能方面还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高校保卫工作法律地位不确定高校公安机构基本撤销后,高校保卫组织的法律地位尚不确定。一是高校保卫组织在能不能执法、如何执法、执什么法的问题上无所遵从。二是高校保卫组织实际上还在履行着双重职能,既执行着国家公安等工作的方针、政策,承担着一些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又执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高校保卫工作法规制度不健全高校保卫工作的行政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一致;上级主管部门(公安和教育行政)颁布的一些高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同我国现行的法律也不太符合,并且主要是以请示、决定、通知、意见等形式下发的,缺乏稳定性。
高校保卫组织的设置不规范高校保卫组织设置存在着不规范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人员编制没有统一规定,保卫干部素质要求没有标准、来源不稳定等方面。致使一些保卫干部文化、技术水平偏低,影响技防设施设备使用效益及预防高科技犯罪等工作的开展;有的年龄偏大,难以适应长时间紧张工作的职业需要;综合素质偏低,既影响整体形象,又影响工作水平、质量和效率;最为关键的是,多数高校存在保卫干部严重缺编的问题,这直接影响保卫工作职能的有效发挥。
(二)原因分析
思想观念未能与时俱进近年来,国家及高校的改革发展形势和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客观上对高校保卫工作职能起着重大影响。而高校的行政主管部门、高校的领导层、管理层的思想观念未能及时转变,往往习惯于传统思维,用老经验、老办法解决新问题。
体制机制不顺畅高校保卫工作现行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没有统一规定,容易造成管理上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使许多影响校园安全的实质性问题难于解决。目前,高校保卫工作基本均接受教委、公安、国安、消防部门等政府机关的指导。这种体制运行不够顺畅,属于多头管理,表面上看似指导有力的工作,实际上更多的是上级要求保卫部门达到目标,而保卫部门实际上却很难履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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