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法律人的困境——对自由主义权利观的反思
什么是自由主义?某种程度上来说,它可以理解为由个体自己决定对他自己来说是最好的生活方式。强世功在他的另一篇文章《法学院的守护神》——北大法学院学生选课与开课的现状,以此来说明自由主义思想对法学院的影响:“今天在座的各位都已经大量地选修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可是,你们中有多少认真选修过法制史、思想史、法哲学……为了满足你们这种选课的自由,法学教授们也越来越倾向于开设前者类型的课程……”⑤然而,这种选课与开课自由所体现的思想自由是否真正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呢?也许这是一种市场经济人的理性,但它绝不会是法学院法律人那种追求真理意义上的理性。这种真理意义上的理性包含了正确与错误、善与恶、真理与谬误的区别,与抹煞这些区别的计算理性有着天壤之别。⑥如果法律教育的诱人之处仅仅在于它是一套操作的技术、一套吃饭的本领,那么法律这份职业又能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起社会分工所需要的职业伦理呢?并且,法律人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而是生活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之中,这就是《法律人的城邦》的意旨所在。城邦是一个伦理生活的共同体,它意味着一种共同的价值选择,意味着一种共同的责任承担,意味着一种生活方式。⑦在美国,由于宪法修正案第八条规定禁止残酷的和不寻常的惩罚,最高法院据此认为究竟某种惩罚是不是可以被接受依赖于文明社会发展起来的得体的标准,由此有人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提出根据这些标准应当禁止死刑。然而,由于大多数美国人依旧支持死刑,导致最高法院只得继续允许死刑。⑧这个实例足以体现公众意见对司法的影响。同样,尽管大多数人不会去读最高法院的判决,更不可能去理会司法推理的微妙所在,但人们却可以通过媒体了解法院的判决,从中知晓哪些问题是人们行为的底线。这也使得司法行为潜移默化地受到公众力量的制衡,驱使法官们对宪法的看法与人们对宪法的看法保持一致。
所以说,从城邦的意义上讲,法律人在自我认同的基础上还应当承担一份对城邦伦理生活认同的担当。将法律人凝聚在一起的,不应当仅仅是法律知识,而应当是对理性真理的追求,对城邦责任的承担。⑨惟其如此,作为这样一个社会职业群体与社会精英阶层,法律人方才可以承担起构建城邦共同体的重任。
四、结语
本书著者在一篇对法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演说词中直截了当地说道:“法律吸引你们的不是真理,而是职业,与金钱、身份和地位联系在一起的职业。”的确如此,法律学科成为热门、法律职业吃香并不标志着法治的进步。而著者写作此书,一方面无疑是在对一些法律人的亢奋心态提出警醒,另一方面应该也是期望共同体能早日形成以为法律人提供精神的皈依。
[注释]
①参见强世功:《法律人的城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7页。
②参见强世功:《法律人的城邦》,第8页。
③强世功认为,如果说法律不能无视道德,那么法律人所支持的道德也仅限于所有人的道德,而决非少数人的道德。而这个所有人的道德便应当被称之为权利。权利意味着对道德价值的实现提供了可供操作的管理技术和程序技术。参见强世功:《法律人的城邦》,第13页。
④参见强世功:《法律人的城邦》,第18页。
⑤参见强世功:《法律人的城邦》,第82页。
⑥参见强世功:《法律人的城邦》,第84页。
⑦参见强世功:《法律人的城邦》,第334页。
⑧参见强世功:《法律人的城邦》,第205页。
⑨参见强世功:《法律人的城邦》,第335页。
[作者简介]黄一峰,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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