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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裂与弥合:环境与健康风险中的标准建设(2)

时间:2014-04-14 16:41 来源:发表吧 作者:谈珊 点击:

  (三)现行环境标准体系存在明显的内部不协调问题

  对于同样的土壤样本检测值,课题组在分别适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进行污染指数评估后,得出了不同的结论。虽然这两个标准的评价目标不同,但由于缺乏内部协调和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共同的终极目标,导致二者的评价结果出现分歧。这样十分容易对研究结论产生误导。更值得警惕的是,在需要以标准来判定污染状况从而形成政策决定时,这种标准之间的不协调所形成的多种不确定和干扰因素,难以为正确决策提供科学的支持。

  (四)不同类型的环境标准相互脱节

  以A样本区土壤重金属污染为例,侧重于浓度控制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总量失控导致的环境质量累积性侵害。而累积性侵害恰恰是环境质量恶化的最常见,也是最长久的原因。如此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土壤、空气和水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相脱节现象不仅造成了日益广泛和严重的环境健康损害,而且还使得执法手段难以发挥遏制效果。②

  (五)地方环境标准建设严重滞后问题

  实际上地方标准的供给不足问题更为严重:毕竟环境健康问题具有很强的地域属性,各地的地理条件和产业结构状况不同,其所面临的环境健康风险也存在巨大差异。在现实环境管理中,由于地方政府的环境意识和立法技术水平的限制,多数地方根本没有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也很少有填补国家标准空白的地方标准。

  三、弥合:环境标准的因应之道——建设我国环境与健康标准体系

  环境标准的健康价值失落既有内在体系构造上的不协调性,也有外部配套机制的耦合不足。环境标准的健康价值实现过程,也是对正义的接近过程。以健康价值为引领,完善环境标准体系,健全环境标准的实施工具是环境标准接近正义的基本路径。

  (一)目标地位的确立——保障人体健康

  确立健康价值在环境标准体系构建中的中心地位。制度乃衡平协调人际利益关系的规范,健康、生态、经济是人类生存发展不可或缺的价值要素。其中健康因其直接决定着生命的质量而居于中心地位;生态则因维系着人体与外部的物质与能量交换关系,对人体健康具有直接影响,同时又是生物多样性的载体,而在人的利益构造中居于次中心位置;经济则通过人为活动影响获得更好的生存与发展空间的物质保障,它以生态环境为基础,服务于人的需要,理应居次于生态环境的基础地位。由此,环境标准形成一个“人体健康——生态修复——经济发展”由内向外的价值序列。③确立健康价值在环境标准体系构建中的主导地位,对于打造环境标准的规范合力无疑具有提纲挈领的意义。

  (二)填补环境与健康标准制定的空白

  1.建立针对儿童等敏感人群的环境标准

  儿童等敏感人群聚集地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这使得对环境健康敏感人群甚至是高危人群的风险预测和防范机制难以构建,因此,应该建立针对儿童等敏感人群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2.完善无组织排放标准

  加强对无组织排放的环境监管标准的研究,建立适应无组织排放特点的环境标准体系。对于位于交通要道的居民生活区而言,运输车辆带来的无组织排放是铅污染的重要来源。因此需要为进出污染区的车辆设置污染物排放限值,促使其采取包括密封容器、冲洗车辆在内的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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