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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2)

时间:2014-04-14 16:22 来源:发表吧 作者:肖霄 点击:

  四、发生善意取得制度时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状态

  前面已经说到,我国是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这使得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我们先来看无权处分的法律性质,目前主要有四种学说。第一种是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说。此说为通说,它认为无权处分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权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时,合同有效。行为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权利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第二种是无处分权无效说。此观点认为,无权处分是一种无效的行为。第三种是无处分权完全有效说。一些学者认为,买卖契约是债权行为,出卖他人之物非属无权处分,其买卖契约有效。第四种是无处分权相对有效说。此观点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如果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无效,但权利人拒绝追认不得排除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笔者赞同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说的观点。无权处分,若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该无权处分自然就成为了有权处分。至此,我们得知无权处分行为本身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则其由效力待定转化为有效行为。权利人拒绝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不能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行为则是一种无效行为。就无权处分行为而言,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只有在权利人拒绝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不能取得处分权的情形下,才可能存在善意取得。后者才是真正的无权处分行为,此种无权处分行为由效力待定转化为处分行为无效。处分行为无效是否导致合同无效?笔者认为,若处分行为无效导致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至终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故不存在违约责任和合同的有效性。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合同的存在和买受人是善意的,前提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若因无权处分行为导致合同无效,则善意取得就没有了基础。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待定自然转化为有效行为。权利人拒绝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不能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行为是无效行为。动产已交付善意买受人且善意买受人已支付合理对价,不动产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善意买受人已支付合理对价,善意买受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若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因权利人拒绝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不能取得处分权,善意买受人不能取得约定应得的动产或不动产,善意买受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追究无处分权的人的违约责任。这可以充分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善意,维护诚实守信原则。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倒研究(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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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06.

  [作者简介]肖霄(1989—),男,湘潭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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