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亲属权
亲属权是指除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亲子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基本身份权,表明这些亲属之间互为亲属的身份利益为其专属享有和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亲属权是独立的身份权,此外,享有亲属权的主体并不是所有具有传统意义上的亲属,这里特指的是享有身份利益的近亲属,近亲属之外的其他亲属则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身份利益。在近亲属中,配偶的身份利益由配偶权调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的身份利益,由亲权调整;除此以外的近亲属,包括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利益,由亲属权调整。亲属权和其他身份权一样,是以义务为中心的权利,体现的是对身份利益的支配,而不是对人身的支配。亲属权由若干个权利构成,包括:尊敬权、扶养权等。例如:《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相互扶养的近亲属之间的身份利益更多地体现为基于扶养关系而产生的感情上的一种联系。因此,侵权行为人断绝扶养来源,侵害亲属权精神利益的,可以使权利人遭受精神上的打击,造成精神痛苦和感情的创伤。侵权行为人对亲属的人身的伤害也会造成权利主体身份利益的损害,使其精神利益遭到损失。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近亲属的亲属权受到严重损害,构成侵权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人用拐卖、绑架等行为使得近亲属之间相互脱离,造成权利人精神损害的,也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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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程谦(1984—),男,河南新乡人,河南理工大学理化学院助教,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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