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上法律规定的有关配偶权的内容基本上可以认为是包含于身份利益之中的。例如:夫妻的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相互抚养、扶助和救助权等。同时,也应该看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将身份利益的内容表达完全。例如,夫妻双方的性权利。这里的夫妻双方的性权利是绝对权的性质,即对世性,针对的是不确定的第三人。这就涉及到当第三人间接侵害到侵害到配偶一方的身体导致受害配偶的性功能障碍时,配偶双方可以自己的身份利益遭到损害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配偶权身份利益的损害还有对忠实义务的侵害,即第三人与配偶一方通奸,而使配偶另一方的身份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在现实生活当中妨害夫妻忠实义务,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侵害行为:一种是重婚行为侵害配偶权,另一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害配偶权。这两种侵害行为对配偶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在民间,如果妻子与他人通奸,丈夫通常被称作“王八”、“鳖头”、“绿帽子”等,从这面就足以证明侵害夫妻一方的忠实义务(也就是配偶权)会给另一方带来严重的精神压力和精神痛苦,从而造成无过错方精神利益的减损。
此外,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配偶的,不仅侵害了配偶的身体权和健康权,也侵害了配偶权,因实施该行为使偶一方遭受精神上的痛苦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该支持。因为婚姻关系不仅使配偶双方相互承诺在感情上、性生活上满足对方,而且承诺在经济上相互扶持、生活中相互帮助,甚至意味着使配偶对方的家庭从中获益。因此,当配偶一方被虐待、被遗弃时,会遭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损害。
(二)亲权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通常认为亲权的内容:(1)居所指定权;(2)惩戒权;(3)子女交还请求权;(4)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5)抚养义务;(6)赔偿义务;(7)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等。我国《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的姓氏有同等决定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对未成年子女人身的侵害行为中,仅在个别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遭受严重损害,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般情形下,第三人拐卖、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诱骗未成年子女脱离亲权人,杀害未成年子女的,都是严重侵害亲权的行为,都会给亲权权利主体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并使他们遭受精神上的折磨,并外在地表现为哀伤、懊恼、悔恨、愤怒,严重的并可能引发自然人身体器官功能的减损。因此,十分有必要请求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从而抚慰精神上的创伤,使受害一方获得心理上的慰藉。
总的来说,我国法律关于侵犯亲权的范围过窄。对亲权的保护力度不够。亲权的身份利益主要体现在父母对子女的人身照顾上。体现的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一种亲情,一种身份利益。对亲权人的精神利益的损害不仅仅局限于使未成年子女脱离父母的监护,对未成年子女人身的伤害,甚至是杀害,都会侵害父母对子女的身份利益,使其精神遭受严重的伤害。正如美国法律规定的那样,这都属于是对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干扰,只是程度有所不同。同时,对这种身份利益的理解也不能过泛。例如,美国法将离间未成年子女的感情,导致未成年子女的离家或拒绝回家等也列为对家庭父母子女关系的干扰。这种程度的保护在我国现阶段是难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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