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清晰。政府在市场经济的角色不可或缺,有时在经济危机,通货膨胀或紧缩的危机情形下更要发挥政府的经济干预的能量。但是相关部门往往将治理特殊情况下的思维和模式用于市场经济的一般场合,其结果是应该干预的去做了,不应该干预的也去插手。市场和政府的边界变得模糊不清。政府既参与市场经济,④又去制定规制市场经济的规范。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显然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4.缺乏健全的执法程序。现实中尽管有大量的执法程序,但更多的是形同虚设。有的执法人员随意取舍,不按规定程序、甚至违反法定程序办事。如在经济执法中不注重证据收集和审查,以偏概全,或所调取的证据不能证明经济执法的实质情况,或证据不符合法定条件。有时在适用法律法规上出现错误,如定性错误,违反后法优于前法的规定,违反地方性法规效力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依据所谓行政规范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执法等,严重地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经济司法中的困境
1.经济法规范中对调控主体的授权过于原则、模糊,而且对于责任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被调控主体的责任,对于调控主体本身的责任少有涉及,影响了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和不法行为的可诉性,直接的后果就是调控受体难以通过司法救济寻求保护。在司法上,撤销了经济审判庭,而是将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被附加在三大传统诉讼制度之中,显然不能适应经济法的特殊性和独有的价值,经济法的实施效果自然也大打折扣。
2.司法的地方保护,难以保证司法独立。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和执法人员为了维护本地方或部门的利益,在经济执法中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充当保护伞。由于司法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较普遍,集中表现为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性。
(三)经济法守法的困境
人们在守法的过程中,一方面寄希望于良好的法治来约束社会上种种不良的行为,另一方面也会考量违法成本和可能的违法收益之间的差距。当受到外界利益的诱惑或驱动时,不但没有热情去推动法治,反而还会成为法律实施的阻碍者,这就使得经济法在实践中不易被贯彻。⑤
四、经济法实施困境的消解
(一)经济法执法困境的消解
首先,依法界定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明确政府责任。按照经济执法要求和特点设置机构、配备人员,不断完善公务员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建立一支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公务员队伍。
第二,政府在经济管理工作中必须科学民主决策。要建立和完善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制度、决策责任制度。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有计划、分步骤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改进政府的组织和管理,及时把政府决策、服务程序、办事方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完善民主参与程序,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三,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实现政府适度干预与企业自主经营的协调统一。政府要理顺与社会、市场、企业的关系,实行政企分开,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将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来,把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真正交给企业,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与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为此,政府必须运用行政许可等间接管理手段管理经济、社会,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以保障市场自由,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继续改进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式。政府只负责市场失灵的领域,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教育、技术等方法来调控经济,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及时有效解决好各种经济纠纷,对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保障经济法的实施,要加强市场规划,建立市场预警制度和应急制度体系,保障市场经济安全,防止市场失灵,保障国民经济平稳、协调、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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