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生活财产的安全,破坏了社会经济发展。减少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是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社会有关部门应尽的社会责任。做好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预防工作,需要监狱、社会及刑满释放人员亲属的共同努力。针对刑满释放人员犯罪的特点,分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提出预防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重新犯罪;刑满释放;改造;预防犯罪
作者简介:李平(1993.02—),女,甘肃庆阳人,现就读于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2013年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我国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310299091W)研究成果。
1刑满释放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概述
刑满释放人员是指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确定的刑期,通过执行刑罚和改造,服刑期满,由刑罚执行机关依法解除其监禁状态,恢复其人生自由和其它相关权利回归社会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的规定,累犯是指曾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故意犯罪而应当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况已逐步成为影响社会安定与稳定的重要因素。
2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刑满释放人员犯罪的主要特点有:
2.1社会影响恶劣,实施重新犯罪时呈现出罪名多元化,危害更严重
重新犯罪的刑满释放人员,在初次被判刑入狱后往往由入狱前的单个犯罪变成复合犯罪,特别是在其犯罪服刑后的补偿心理作用下,他们在释放后所实施的重新犯罪多数由单独作案发展成团伙作案,甚至形成黑社会势力,危害一方。他们犯罪社会影响大,更具恐怖性。
2.2在监狱内服刑改造表现较差的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较多
这些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旧有的犯罪违法心理未得到良好矫正,犯罪思想未得到彻底改造,不良恶习未得到根本矫治,不思悔改,将犯罪惩罚归于社会不公,将责任归于检举人、被害人等社会成员,反社会意识强烈,报复社会心理严重,出狱后重操旧业,继续实施犯罪,危害社会。
2.3刑满释放人员中重新犯罪的以财产型、暴力型犯罪居多
财产型罪犯寄生性、劣根性深,改造难度大。这些人在刑满释放后,比较容易具有适宜的犯罪条件。特别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就业困难等社会问题,导致此类犯罪发生的因素增加。暴力型罪犯心胸狭窄、情感冷漠、自制力差,回归社会后一旦遇到挫折,不能正确处理,就会发生犯罪。
2.4刑满释放人员中重新犯罪的以初次判刑刑期较短的青少年比例较大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比例也在日益上升。我们在对待青少年犯罪的问题上,采取的是“教育挽救为主,刑事处罚为辅”的原则。对于他们初次犯罪,往往从宽量刑,判处较低刑罚,从而使这类罪犯份子的犯罪思想未能得到彻底改造。对这类罪犯。司法机关往往认为其年龄小,思想单纯,容易改造,因而放松管理和教育,导致出狱后重新犯罪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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