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法哲学化法制的现实意义

时间:2014-04-05 09:53 来源:发表吧 作者:戴巍巍 点击:

  【摘要】中国古代法制大致可以简单地概括为“礼以治民、刑以罚罪”,而无论是民事的礼治亦或是刑事的“法治”,都始终贯穿着中国古代哲学思想的痕迹。儒家与法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哲学思

想的集大成者,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建立过程中,特别是封建法制的建立与完善过程中扮演着极为特殊而重要的角色。本文尝试以后来者的视角反思、借鉴中国古代哲学思想对传统法治的影响,并着

眼于未来的法制建设,分析传统建法思想于今日之利与弊。

  【关键词】法的儒家化;法家思想;礼制;法治;

  道家中国古代法制的建立大致可以追溯到夏代之前,传之后世而成中华法系之传统,然,周代以前之时事(笔者浅见,此处以时事代承史实更为恰当)资料甚为稀少,仅可以传言、风闻而知当时法

治之梗概,是以后世所言之中华法制之情事皆以周代以致春秋而为之。一、法家思想优劣之初探(一)法家思想之适时性

  春秋以降,在中国传统社会之中论及最少而又行之最多者,依笔者浅见则为法家思想而已然矣。概其原因不外乎儒家思想正统之教化与法家思想经典理论的格格不入,当然,儒、法两家的争斗并不

仅限于当时当世,虽有《韩非子》“五蠹篇”以证其论战之激烈,然今世所谓之儒、法之争亦不过后世对儒、法两家思想变革之后的冲突而已。详而论之,法家的政治、哲学思想来源于国家大一统观念

的贯彻,自《商君书》明言“定分”、“君臣”之内容就可知之详略,由此而然,当法家政治思想向着强化中央集权方向发展时,其所倡导的社会治理方式也就必然的向着社会控制理论的方向大步迈进

,“规范”的重要程度自然也就超越了同时代的其他学说。遂以《商君书》“定分”篇论,“法令以当时立之者”是言法度应以当时的社会政治环境决定之,而非儒家所倡导的遵循旧礼、依据古制,这

在当时是确然先进的法治思想,且于后世法制构建之应循之法矣,另,该篇中的“公开法”思想则顺应了当时各国法典公开化之大趋势;于此则对春秋时期法典公布活动浅作笔墨,于前已论,春秋时期

当然不能作为古代中国法制之源头,然确是法典公开化的初始阶段,如陈顾远先生、沈家本先生、杨鸿烈先生等诸位先贤已对此有较为详实之考证,无论各家见解之差异如何,凡所谓法典公开化则除却

郑国子产之刑书、晋国赵盾、赵鞅之刑书、邢鼎之外而鲜有论及其他者,概可知当时法典公布化活动已为今人所共识,而商鞅之变法、公布法活动亦传之于李悝并承此一大趋势之必然而已。商鞅于《商

君书》中具体论及国家公布法活动的益处时谈到“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无私”,当然此句为“上问政于鞅”,然亦可概然为商鞅制法之目的,可见,商鞅的法家思想已然由道家、儒家的遵古循法、使民

畏法向顺时而法、教民循法的方向转变,且于今日看来,此一主张亦为后世应循之法。(二)法家思想之客观性

  法家思想的第二位集大成者当除韩非莫属,韩非出身韩国贵族,而身处之时代则为韩国衰微、国家变乱之时,法家的法、术、势理论无一不为富国强兵之策,因而韩非选择法家作为自身治世之道亦

可为后人理解一二;韩非的思想可谓法家思想之集合,《韩非子》一书便是其政治、哲学思想之集中体现,以“主道”篇而言,文中介绍了守始而治端末、清静无为的观点,在后人看来,“无为而治”

是道家的典型理论,但韩非集百家之所长,以无为之性情观察情势而后可知、可治的观点亦是其长处所在;另,“君不以其所好而论功赏过罚”亦是中国古代法治“客观性”的集中体现。

  于此则更重点介绍之篇目当属“韩非子”有度篇,在此篇章中韩非子以较为集中之笔墨论述了法家思想的核心,即——“依法治世”的观点。“有度”简而言之则可表述为凡事以所定之“度”量行

裁决,是所谓“无可成之于外、无可治之于内”,又言之曰“法不阿贵”,即法律面前无论身份而从一适用的法律原则,这在当时的中国发展阶段,乃至世界范围内亦是极为科学与先进的;在“有度”

篇中笔者更明确读到了“依法治国”之主张,虽后有来者言之不过为封建法统治下之虚幻理想抑或不过为封建法制之言语说辞,所谓“法治”与今日之含义非可同论,然就笔者看来所谓法治,当然之含

义必有其三:一者,国之根本制度确之于法;其二,凡所规范,上则置于官僚亲贵、下则严于黎民百姓必依成法,而无偏狭;其三,所依之成法必通行于天下,而传之于四方;唯此,则可谓一国一域依

其所立之法而治于太平。商鞅、韩非所铭之“依法而治”以笔者浅闻尽和前要之旨,概而言之可为其下,首先,商鞅所变之法始于孝公,虽而因变法之祸至于身死,然不过为权贵、宗室集团缘于利益得

失报之于私怨而已,由商君所立之秦法则传之于后世,并为秦帝国之建立奠定基础,所谓“上至君王、宗室,下辖乡野黎庶无不遵奉和应,更有拜奉……”;至于韩非所倡之法家思想虽非由其本人推行

创立,而如张仪、李斯诸等秦相亦早已行之于国,并传至于汉;秦国大政之便更由商君之法更换谪替——“奖耕战、废世卿、行坐罪、强集权……”,“自商君而后世秦政皆从其理”。其次,商君、韩

非之法首倡要意则为“天下无有法不可制”,商鞅于立法之初则治秦公子虔、太傅公孙贾于犯,并予劓、黥之刑,足见其执法之严,而以中国古代王权至上之时应此严法者尚不知有出其右者矣;盖有秦

一世,官吏所擎之法必也严于来者,如非,则以秦法之密而民行之,毕业难也。(三)法家思想峻法之变

  有秦一世,自商君而至始皇帝合一天下并行秦法,历三百余年而平稳无改,所治关中之地亦为有序,更由其法度之行而强国胜兵,是以可见秦法之效绝无后世所谓“弊之端也、败亡之源”之理。汉

初所立之法多承秦制,虽有刘邦等最高统治者观秦末战祸之弊而行道家“无为”思想,然于治国之要仍可谓“法”家思想统领其向,“严刑、峻法”之迹遍现于汉初制法之内容,刑罚如笞、杖等虽为肉

刑之属,然则因其或然过于繁杂,或然执法过厉,有据而查者一课于刑并领罚处之数百余外者,所受为众,而致犯刑受过于死者亦更为多,所制“肉刑”之旨不免更至变相之“大辟”。诚然,峻法之治

非国兴邦固之长久善策,是以于汉景帝之时则尝试改其肉刑称变相大辟事实于轻法之类矣。所论轻法,于中国古代法制之变化趋势而言则亦为后世所向,而无改其承,自秦兴法家之治刻为峻法至汉渐化

儒法之和而至魏晋以降并至隋唐,概而言之可论如下:以大辟之刑论之,商、周治世尚存奴隶社会刑罚随意、混乱、残暴之实,所论大辟之刑亦足以为众刑之首,所治刑囚之广,所涉刑种之多亦为后世

所无以想象,及至春秋而论战国之时,各国大兴变法治邦之政,为求内则安定,外则兵强之旨各国之变法多力求严刑之外论及人情,而此时法家之论亦并非如后世之所臆测尽行严苛之法而无论人伦;诚

然,严刑峻法为法家之立言宗旨,然亦应予严格详究,以至两汉渐行轻法之旨,所存大辟之种类亦更为简化,降至隋唐凡所存世之大辟刑罚则又多有死刑之罚处之以流刑而载于史册,可见,虽法家治世

之理论贯穿中法国法治之始终,然其严刑峻法之理论亦溅为后世所调整,而渐渐与儒家学说共为中国古代治世之基本理论。二、儒家法治思想之优劣及其现实性特征(一)儒家思想之传统与保守性

  儒家政治思想起源于春秋时期,其代表人物则以孔子、孟子、荀子而为先;儒家政治理论的思想渊源应归结为战乱时代人们对过去存在的“秩序”社会的崇拜与向往,在这一点上,儒家的思想追求

就与法家思想有着截然不同的价值取向性,概言之,其一,儒家对过往社会制度的向往必然导致其缺乏对现有政治制度的反思与改良精神,更加缺少对现有政治制度的创新动力;其二,春秋以上之夏、

商、周各代均以圣贤之治为其基本政治治理方式,对“人”的崇拜远大于对制度的崇拜,诚然,“礼法社会”的认可与向往存在着对过往,至少是对周代“礼”治制度的追求,但,后世不应过分强调这

种“外在”的制度崇拜,而应清楚的认识到儒家这种对礼制的追求其实质是对“圣人”所制之制度的崇拜,向往的依旧是希望有大道之人对国家衰败的挽救,因此,儒家政治、哲学、法治思想都离不开

对圣贤的培养与认可。(二)儒家思想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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