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描述性使用构成要件的思考(2)

时间:2014-04-05 09:53 来源:发表吧 作者:张莎莎 点击: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可见,该条中的“正当使用”,就是“描述性使用”。

  在理论上,我国商标描述性使用的构成要件已经基本明确,“混淆可能性”被排除出商标描述性使用的构成要件。但是由于这一规则还未被《商标法》所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至今还未出现对这一规则的明确应用。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描述性使用”规定,将这一规则上升到《商标法》层面,并适用于具体案例。

  注释:

  ①美国<兰哈姆法>称为“法定合理使用”,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称为“正当使用”,为统一名称,本文中笔者沿用“描述性合理使用”这一名称,参见武敏.商标合理使用原则初探[J].中华商标,2002(7):38.

  ②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412.

  ③See971F.2d306(9thCir.1992).

  ④15U.S.C.§1051.

  ⑤15U.S.C.§1065.

  ⑥证明侵权需要原告提出初步证据证明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提出抗辩则要由被告证明自己符合抗辩的构成要件.

  ⑦15U.S.C.§32(1)(a).

  ⑧TwoPesos,Inc.v.TacoCabana,Inc.,[***449]505U.S.763,780,[**548]120L.Ed.2d615,112S.Ct.2753(1992)(Stevens,J.,concurring);LoneStarSteakhouse&Saloon,Inc.v.AlphaofVirginia,Inc.,43F.3d922,935(CA41995).

  ⑨SeeRussellov.UnitedStates,464U.S.16,23,78L.Ed.2d17,104S.Ct.296.

  ⑩CanalCo.v.Clark,13Wall.,at323-324,327,20L.Ed.581.

  ○11CosmeticallySealedIndustries,Inc.v.Chesebrough-Pond'sUSACo.,125F.3dat30.SeealsoPark'NFly,Inc.v.DollarPark&Fly,Inc.,469U.S.189,201,83L.Ed.2d582,105S.Ct.658(1985)(兰哈姆法注意到了一种保障措施,防止商业垄断的语言);Car-FreshnerCorp.v.S.C.Johnson&Son,Inc.,70F.3d267,269(CA21995)(指出“保护社会公众使用文字或图像的最初的描述性含义的重要性”).

  ○1215U.S.C.§1052(f).

  ○132McCarthy,supra,§1145(商标法在给予法律保护时的唯一意图,是在保护描述性使用的同时,禁止第二含义之侵权).参考文献:

  [1]黄晖.商标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

  [3]王莲峰.商标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王莲峰.商标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5]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6]何敏.知识产权基本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7]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8]杜颖译.美国商标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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