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转型时期中国媒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2)

时间:2014-04-05 09:53 来源:发表吧 作者:张岩孙俏俏 点击:

  随着时代的发展,媒体形式层出不穷,通过这些媒体形式让很多法律案件不断地置于媒体的“口伐笔诛”之下,媒体的报道让公众更多的了解了案件的过程,“人肉搜索”③的广泛使用,使案件的当事人信息被严重的曝光,媒体通过各种的报道,渲染并且左右了社会的舆论导向。这样的情况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屡见不鲜,甚至造成了很多的量刑过重的案件。所谓的量刑过重就是狭义的“量刑过重”,是指被告人一方提出了一个强有力的辩护理由,指向法官可能犯的两种错误:一是适用法律的错误,二是事实认定的错误,从而导致刑度“不应重而重”,或者导致刑度“应轻而不轻”。中国目前很多的现实情况就是,很多的地方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本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心理态度,尤其是在面对很多被广泛关注的案件时,抵挡不住媒体所带来的舆论压力,导致很多案件在量刑时没有严格遵守刑法上的“罪行相适应”原则,让我国的司法公正收到了质疑。

  通过“药家鑫案”的审判,让媒体充分认识到了自己手中的“权力”,可以左右舆论的导向,同时也让很多媒体从业者“社会包青天”的神圣职责感越发强烈。这也让很多学者深思“药家鑫案”中,媒体是否过度的干预了司法公正?很多媒体为了吸引眼球还有扩大自身的影响力,滥用手中的“权力”,对案件当事人的报道严重缺乏事实依据,导致很多案件在审判的时候面临强大的舆论压力。目前中国的很多媒体从业者自身素质不高,严重缺乏法律知识,导致在案件未进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先进行了“媒体公判”,严重的干扰了我国的司法公正。在近期受到社会普遍关注的“李某某案”中,我们再次看到了媒体的传播力量。此案出现在各大新闻媒体的头条,同时李某某父母的所有社会背景都毫无保留的呈现在公众面前,掀起了公众的极大愤慨,而“李某某案”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刑事案件,纵然变成了公众对于“星二代”的道德,教育审判。但是所谓的“星二代”的教育问题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并非涉及到本案实质上的法律问题。在媒体的大力报道之下,各种版本的案件过程,案件细节被曝光,这对于司法的公正是有严重的影响的。公众对于此案激起了严重的敌视情绪,同时施压于法院,在这样强大的舆论压力之下就很容易造成案件的重判。媒体在对此案进行报道的时候过分的强调了其家庭背景而忽略了案件本身的法律事实,这在某种程度上会对法官的审判造成压力,影响司法公正。

  媒体在报道案件的时候,有很多情况下不注意法律事实而只是从新闻的角度去解析,很容易给公众造成误解,使公众在面临敏感的法律案件时不能冷静,理性的评判案件本身,很容易带有感情色彩,尤其是社会矛盾的对立色彩,不但加剧了司法与公众的矛盾,同时也加剧了社会矛盾,这是我们在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不应该出现的情况。三、中国媒体与司法公正关系的前景

  虽然我国不实行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对于新闻媒体对于司法公正造成影响方面没有严格的限制,如同日本宪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和法律的约束。”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中的“独立审判”原则前提是法院主导审判活动是建立在宪法的基础上,也是法院限制新闻传媒,诉讼参与人乃至国家工作人员信息传播活动的法定权利来源。

  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制媒体对于司法公正的干扰,更多的是媒体自身的行业自律和道德要求,在这一方面我国不同于英美国家。英国1981年颁布《藐视法庭法》规定:“对正在进行的司法程序进行任何形式上的误导或发表有失公正的评论都构成藐视法庭罪。”英国严格限制媒体对于正在进行审理的案件发表激烈的言论,因为这些言论有可能会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做出不公正的裁决。同样的在美国,自1951年“谢佛苏佛罗里达”案以来美国就确立了新闻媒体的限制性命令制度。联邦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各州法院可以颁布限制性命令,不准媒体进入法庭,也可以下令不准媒体报道任何就该案可能造成误导的消息。这也就是美国著名的“禁口令”制度的来源。从两国颁布的法令可以看出,很早英美就已经开始注意媒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并且早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干预,但是200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机构发布了《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指出“依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可见政府已经开始关注媒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中国法治社会的进程也见证了媒体舆论攻势的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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